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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量刑建议,质量考评制度不可或缺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1月12日11:02
  2009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这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重要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对于改变某些地方检察机关只注重定罪的准确性,而对量刑建议的准确性有所忽略的现状起到了推动作用。为改变量刑建议针对性差、指导性弱、被采用的可能性小等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检察官量刑建议工作质量考评制度。

  建立检察官量刑建议工作质量考评制度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杜绝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判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意义重大。有必要建立对量刑建议的评价奖惩机制,按照“谁提出、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对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进行考评,对滥用量刑建议权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杜绝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

  2.有利于提高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水平,更好地实现量刑建议自身的确定性和正当性。如果建立了检察官量刑建议工作质量考评制度,检察官在奖惩机制的激励下,会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量刑建议水平,增强量刑建议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从而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这也是量刑建议本身应该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和正当性的本意所在。

  3.有利于实现检法两院在量刑规范问题上的提高与促进、平衡与制约。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与法官的量刑裁判具有相互性,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官的量刑裁判,反之,法官判决的结果也直接关系到检察官量刑建议质量的优劣。通过建立考评制度,检察官量刑建议水平将得到提高,通过提出高质量的检察建议,也可以促使法官的量刑裁判更具正当性与合理性。

  制定检法两院统一的量刑标准是考评检察官量刑建议工作质量的前提条件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各级法院对刑事案件的量刑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通常是审判人员依靠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生活经历对案件进行裁决,随意性很大,这在不同的审判主体之间表现得尤为明显;即使是同一审判主体,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无须遵循先例,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因此,为了保障检察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有效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必要制定一个检法两院统一的量刑标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协同法院将近几年来法院已判决的刑事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裁判结果等内容进行分类整理,提取固定的量刑信息,建立动态的量刑信息数据库,并且适时更新,检法两院通过对数据信息的比对分析,找出量刑活动的规律性,共同制定出统一的“量刑标准”。检察官量刑建议工作质量考评制度的具体构建

  1.首先应建立完备的检察官量刑建议工作质量考评标准,重点突出其操作性和规范性。司法实践中,确定性量刑建议和幅度性量刑建议两种量刑建议种类在检察机关中都有应用,因此,考评制度也应对它们进行区别对待。

  (1)首先针对刑罚种类较为单一,如无期徒刑或死刑以及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死缓条件的案件,应当以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适用了单一刑种或具体刑期为考核内容,如果建议的刑种准确且唯一,则视为量刑准确,反之视为量刑不准确。例如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对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就规定了绝对死刑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要在全面了解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向法官提出绝对死刑的建议,因为此时在法律上,犯罪的量刑与犯罪行为之间有着明确的对应关系,那么量刑建议也应与量刑结果相一致,当然是否能做到一致,还要取决于公诉人的业务能力,这也是我们所要考核的内容。

  (2)对于采取确定性量刑建议方式的检察机关,应根据不同的刑种,事先确定一个量刑建议的具体刑期与实际判决结果之间合理的误差值,当建议的刑期在误差值之内视为量刑准确,超过了误差值视为量刑不准确。以某检察院的量刑实践为例,法定刑为3年以下,检察机关建议的刑期与判决结果误差在6个月以内的为量刑准确;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误差在1年以内的为量刑准确;法定刑为7年以上的,误差在2年以内为量刑准确。这种确定性的量刑建议方式,可增强考评标准的直观性与可操作性。

  (3)对于采取幅度性量刑建议方式的检察机关,不仅要确定如上述确定性量刑方式一样的误差值,同时为了防止量刑建议的幅度过大使量刑建议制度失去实际意义,还必须确立相对具体的量刑幅度标准。如某些检察院就规定对应判处管制的,量刑幅度不得超过6个月;对请求判处拘役的,量刑幅度不得超过2个月;对请求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不得超过1年;其他情况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请求幅度不得超过2年等。举例说明,当确立了法定刑为3年以下的,量刑建议与量刑结果的误差值为6个月的标准时,如果检察机关提出1至2年的量刑幅度,而法官最终量刑为3年时,那3年无论与1年还是2年相比,都远远超出了6个月的误差值,应视为量刑不准确。通过举例可以看出这种幅度量刑方式实际就是在一个“大幅度刑”里再确定一个“小幅度刑”,幅度模糊为考评标准的实际操作带来了许多不确定的因素,笔者希望这种量刑方式尽快统一到确定性量刑建议方式中。

  2.量刑建议的刑罚幅度不能跨越刑种,判决的刑种与量刑建议的刑种相同为量刑准确。要求量刑建议的刑罚幅度不能跨越刑种,即检察机关不能作出这样的量刑建议:“请求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因为法院的判决结果只有一个,与之是否相符的评判标准也只能有一个。

  3.在对提出量刑建议的个案作出上述考核后,还要对检察官在一个年度内所提量刑建议被采纳的案件占该检察官所提量刑建议的全部案件比率来进行考评,确定相应的评判等级作为奖惩的依据。如量刑建议的准确率为80%以上的为优秀;60%到80%的为达标;60%以下的为未达标,对于达标和优秀的检察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在评优时也可以优先考虑。

  (作者单位: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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