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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李凯强”案加剧道德诚信危机

来源:新华报业网
2010年01月12日20:07

  郑州“李凯强”案加剧道德诚信危机

    2008年8月21日,郑州大学生李凯强扶起老太宋某,老太当时称被撞伤腰,有多位证人称其是碰瓷,但老太称不会讹人。近日,法院判学生赔偿老太7.9万元,并称因不能判定双方责任各负担一半。该学生希望找到目击证人,并表示再遇到类似事情会走开不再理睬。(1月9日《华西都市报》)

  看到此案,难免让人联想到南京彭宇案。毫不夸张地说,彭宇案当时已经上升到了事关社会道德价值取向与法院公信力的公共事件高度,远远超出了彭宇与徐老太个人诚信道德的范围。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自07年9月份彭宇案披露以来,彭宇案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其负面影响也在不断扩大,人们做好事之前总喜欢自觉不自觉地拿彭宇案做对比。公众一直期待法院用法律与事实来诠释司法公正,修复彭宇案给公众带来的道德创伤。令人遗憾的是,南京二审法院以保密为由放弃了司法公正与社会道德的修复契机。

  现在,南京彭宇案尚未淡出公众的视线,郑州“李凯强案”再次浮出水面。好人难做的问题让人纠结。与南京“彭宇案”认定彭宇撞人不同的是,郑州法院调查取证认定,无法查证是由李凯强还是老太宋某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法院判决李凯强承担50%的责任。而赔偿金额7.9万元远高于彭宇案。

  但是,笔者注意到,与彭宇案类似,网友们几乎是一边倒地谴责宋老太“倒打一耙”,声援郑州大学生李凯强。不少网友还“含泪呼吁”好人不能做。实事求是地讲,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之前,我们不能武断地说,老太是自己摔倒,李凯强是被冤枉的好人。法院在无法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判决李凯强承担50%责任,似乎也是相对公平的判决。但是法院没有查证就对当事双方各打五十大板也有失严谨,值得商榷。客观上还会加剧道德诚信危机。

  法官判案需要推理,但需要的是有逻辑力量的推理,更需要事实证据做支撑。老太告李凯强,本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庭上应该由老太提供李凯强撞人的证据。现在,老太不但无法证明李凯强撞了自己,还有目击证人证明老太是自己摔倒,老太涉嫌碰瓷。从法律上说,法院既然没有依据判定李凯强撞了老太,就应该按“疑罪从无”判案,而不能判决李凯强向老太支付赔偿金。法院不顾“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还把目击证人的证词放在一边,以所谓公平的“中庸之道”判决此案,令人费解。

  如果李凯强撞了宋老太,理所当然应该赔偿老太的损失。如果没有撞老太,不仅一分钱都不能赔偿,还应该追究老太的法律责任,而且还要大张旗鼓宣传李凯强,挽救道德诚信危机。这不仅便于公众监督司法公正,对公众也是一次法制道德教育过程。法院判决李凯强稀里糊涂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律公信何在?公众知情权何在?

  毋庸讳言,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肇事逃逸、见义不为、各扫门前雪的人确实存在,但是决不等于我们就认同这种做法,更不意味着社会上就没有帮扶摔倒者的好人。如果市井百姓在街头巷尾感叹世风日下,抱怨人们不爱做好事倒可以理解,可堂堂国家审判机关,本应主持正义的法官,不认真调查取证,在没有证据证明李凯强撞人的情况下,判决主动搀扶老太的李凯强赔偿7.9万元,显然难以服众。这不是向公众宣传“见义不为,不做好人”的处世逻辑,诱导肇事者赶快逃离现场吗?如果真是李凯强撞了宋老太,他既然选择搀扶老太,他就应该有承担责任的勇气。如果他撞人不愿意承担责任,他难道不会迅速逃逸现场吗?法院没弄清事实,就判决扶人者承担赔偿责任,公平正义体现在何处?如果宋老太真是受害者,她也未必能接受这样的判决。

  如前所述,现代社会确有人见义不为,但毕竟不能代表社会的主流。照法院的判决逻辑推算下去,漠视别人的困难,看到他人摔倒,当麻木的看客是合理的,帮助弱者就有撞人的嫌疑。如此判案逻辑颇有误导公众的意味。当然,李凯强还在多方寻找目击证人,他还有上诉的机会,事情或许会真相大白。但是法官判案各打五十大板传递出的导向令人担忧。 欣城

  

责任编辑: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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