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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校长被诬“疯狂敛财” 网站拒绝删帖遭起诉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1月13日04:16
  近日,曾被多家网站称为“中国最疯狂敛财的校长”的河南省新蔡县弥陀寺乡中心学校校长曹鑫,以网帖内容严重失实、网站拒绝删帖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起诉发帖人及拒绝删帖的廉政维权网、西部农村网。此事引起网民及社会强烈关注。网帖内容是否属实?帖子失实谁担责?

  网上被指疯狂敛财

  弥陀寺乡中心学校校长曹鑫说,2009年9月下旬,他突然接到亲戚电话,说网上有帖子把他称为“中国最疯狂敛财的校长”,并列举了他疯狂敛财的许多事例。曹鑫上网发现,自2009年8月份以来,一个题为“中国最疯狂敛财的校长:曹鑫”的帖子开始在网上流传,并已被全国十多家网站转载。

  该帖不仅罗列了曹鑫的个人资料及任职履历,而且详细罗列了他的九种“敛财手段”。比如:把全乡十数名优秀青年教师派到其办的私人学校任教,其私人学校90%为公办教师;以办乡中心幼儿园名义,逼迫各小学校长及老师“入股”,少则每人千元,多则上万元并许以高息;以接送幼儿园学生为名,购买轿车一辆,实际上成了校长的私人专用车;向各小学强行摊派自己印制的粗劣试卷及教辅资料;向上级虚报多报学生数,套取国家大量教育经费及“两免一补”资金。此外,该帖还列举了曹鑫在公开场合辱骂教师等“恶劣行为”。

  曹鑫表示,他看到帖子后,感到十分震惊:2008年4月开始担任乡中心学校(中心学校负责管理全乡中小学)校长以来,他工作尽职尽责,经济上对自己严格要求,所有支出都由集体会审会签,他个人不签字,没有向下属中小学推销过任何东西,何以竟然成了“中国最疯狂敛财的校长”?自己就是教师出身,从教二十多年来,曾多次被评为省市优秀教师,又何以会辱骂教师?网站怎能让人这样胡说八道?

  纪委查明网帖失实

  发现网上的帖子后,曹鑫立即向弥陀寺乡主要领导和县教体局相关负责人作了汇报,并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捞过好处,愿意辞职接受调查。

  虽然县乡领导对曹鑫表示信任和肯定,但是转载这个帖子的网站却越来越多。有的网站干脆称他为“中国最让人恶心的校长”“中国素质最差的校长”。几乎每个帖子后面,都有不明真相的跟帖把他骂得狗血喷头。部分知情的师生对失实帖子进行反驳,要么很快沉底,要么被骂得更凶。

  没有办法,曹鑫只好让家人和自己一起,逐一给刊发该帖的网站打电话,发传真,要求网站把帖子删除。但是,不少网站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删帖。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去年10月9日,曹鑫向新蔡县纪委和县教体局写出书面申请,要求对互联网上反映的自己的经济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据新蔡县纪委负责调查此事的监察二室主任徐晓峰介绍,纪委接到曹鑫的书面申请后,非常重视,立即安排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用近一个月的时间,对网上反映曹鑫的九个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

  徐晓峰说,经过调查,没有发现曹鑫个人有经济问题,帖子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有些问题,如派公办教师到私立学校任教、购买车辆、集资等,虽然确实存在,但都是因为工作需要,且经过了相关部门批准,不属曹鑫个人行为。徐晓峰说,早在去年11月底,县纪委已将调查情况及结论向曹鑫作了反馈。

  徐晓峰表示,调查不仅没有发现曹鑫的经济问题,相反还发现,由曹鑫担任校长的弥陀寺乡中心学校账目比较规范,收支管理也很严格。学校卖废品、旧报纸等收入的几十块钱,都入了账。“这在一个地处偏僻的乡镇学校,十分不易。”

  个别网站拒绝删帖

  新蔡县纪委调查结束后,曹鑫又向有关网站打电话,告知调查结果,要求他们向纪委核实后将帖子删除。这一次,大部分网站都将帖子删除,部分网站虽然答应删帖,但要求曹鑫交纳删帖费。个别网站仍然对曹鑫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还有一些网站,今天删除后明天再挂上。

  在多次沟通无效之后,2009年12月,曹鑫将拒绝删帖的西部农村网(陕西)和廉政维权网(湖南)及发帖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立即删除侵权文章,为他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曹鑫称,他现在上网后看到有关自己的帖子既痛苦,又无可奈何。据曹鑫的爱人介绍,曹鑫过去对工作认真负责,遇到不合理的事情敢说敢管,现在则生怕一不小心得罪了人,被人在网络上攻击。

  >>网站总编

  未核实帖子内容


  西部农村网总编辑王辉接受电话采访时承认,他们网站有关曹鑫的帖子是从其他网站转载的,网站自己没有再做核实。网站的一般做法是,如果有人提出异议,且能提供相关部门证明,他们才会删帖。“如果谁让删就删,互联网就没有意义了。”王辉说。

  廉政维权网一位姓何的负责人称,他们网站有关曹鑫的内容,也是从别的网站转载的。接到曹鑫提出异议的电话后,他们已经通过跟帖的办法,发表了曹鑫为自己辩白的内容。

  >>法学学者

  内容失实应究责

  郑州大学法学院刘德法教授认为,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如果网站因为容量大而放弃必要的核实和把关义务,则很容易因为侵权而受到法律的追究。完善互联网管理机制,建立网络内容失实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刻不容缓。据新华视点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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