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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1月13日22:54
  新华网北京1月13日电(记者刘诗平、白洁纯)中国银监会13日公布,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增强商业银行应对风险能力,已于上月4日正式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指引》确立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应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审慎评估银行或银行集团的表内和表外主要风险,实施资本规划管理,并维持与银行或银行集团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资本水平。

  《指引》指出,商业银行应当持续满足银监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银监会有权对资本不能充分覆盖风险的商业银行采取干预或纠正措施,督促其提高资本充足水平。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将根据《指引》要求,对银行或银行集团所面临的各类主要风险及其管理能力进行独立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压力测试结果和经济周期等因素,确定监管资本要求,确保银行或银行集团的资本能够充分覆盖其面临的各类风险。

  根据《指引》,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不仅要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提资本,而且应对其他主要风险和剩余风险计提资本。《指引》特别强调,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特征和运营复杂程度建立适合自身需要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说,《指引》发布后,商业银行应积极着手研究开发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风险管理技术,提高相关风险的管理水平;更应加快研究和开发自己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在有效实现对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的基础上,计提相应的资本,确保银行资本充足水平能够有效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

  “银监会将根据新资本协议的实施进度,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进展情况进行评估。”他说。

  业内人士认为,《指引》的实施,将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体系,推动商业银行提高资本管理水平。同时,有利于强化资本监管,完善资本监管制度,有效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

  作为我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制度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引》是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的具体体现。已于1月1日起施行的《指引》,目前仅适用于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新资本协议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参照执行。

  按照银监会的要求,目前我国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下限分别为11%和10%。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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