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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救助政策将实施 特困医疗救助最高5500元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1月15日12:18
  中广网沈阳1月15日消息(记者徐志强)由沈阳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下发的《沈阳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将于4月1日起实施。

  《实施意见》明确了救助原则、救助对象、参保补助、门诊救助、特慢病救助、住院救助、救助最高限额等13条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与原救助政策对比有以下亮点:

  1、提高参保补助水平。对城市低保家庭享受分类救助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养人的“三无人员”,70岁以上高龄老人,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病人,大学生,丧偶单亲人员,60岁以上其它伤残等级的残疾人员、60岁以上能够自理的重病人员,优抚对象等低保人员)参保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的参保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

  2、提高了住院救助水平。取消了城市低保户住院在2000元以上享受医疗救助。城乡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的住院救助在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基金报销的基础上,直接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5个百分点给予救助,城乡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享受统筹基金和救助资金的总比例不超过85%;城乡低保边缘户人员直接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9个百分点给予救助,享受统筹基金和救助资金的总比例不超过80%。

  3、扩大了救助范围。增加了门诊特慢病救助和急诊留观转住院救助。城乡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的门诊特慢病救助参照住院救助享受待遇;城乡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发生急诊,并留观转住院也参照住院救助享受待遇。

  4、增加了二次医疗救助。对于因患重病给生活带来困难的特困居民,到每年年末,视困难居民所患病情程度、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救助资金结余情况给予进一步救助。

  5、提高了救助限额。2010年,最高救助限额为5500元;2011年,提高到6000元。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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