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人以上单位须签集体合同不能以最低工资标准做常规报酬
深圳拟为劳动集体协商立法
据报道今后,在深圳规模达到三百人以上的单位,或将全部必须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且该合同不能以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报酬。在提交正在举行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关系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中,首次为劳动集体协商制度立法。
在对该项立法进行说明时,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副主任刘曙光称,建立集体协商机制,让劳资双方争议通过企业内部协商处理,可以有效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对于员工来说,也可以克服单个劳动者维权弱势的问题。
目前,深圳的集体协商机制尚不完善,集体合同内容空泛,企业和劳动者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选择通过司法和行政渠道解决,或者通过群体性举动,迫使政府出面,大量占用了司法资源和政府管理资源。为此,人大将该项立法纳入立法计划。
刘曙光认为,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对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种极端情况下的保护,但是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将最低工作标准作为正常时间劳动者的劳动补偿标准,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为此,《条例》明确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期间,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外,集体合同不能以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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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形需签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和员工必须签订集体合同。此次《条例》中,对需要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
1.劳动者人数达到三百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
2.劳动者人数在三百人以下的用人单位,二分之一以上劳动者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的。
3.用人单位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
4.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均需要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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