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网络侵权有了明确标准
网络侵犯隐私权案件呈愈演愈烈之势
□法官解析侵权责任法②
法制日报记者 李松 黄洁
就在“网络暴力第一案”的当事人王菲领取判决书3天之后,历经7年打磨、4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与世人见面。
2007年12月29日,绝望的妻子姜岩从家中跳楼身亡,以死控诉丈夫王菲对婚姻的不忠;2008年3月18日,因遭受“网络暴力”而失去工作、失去安宁的王菲愤而将透露其个人信息的3家网站诉至法院。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格外关注。
两年后的2009年圣诞节前,依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相关网站须在首页刊登向王菲的道歉函,同时分别赔偿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3000元。
“侵权责任法中首次明确了网络侵权的主体和责任,让网络侵权这种在信息社会中不容忽视的侵权形式有了明确的法律界定。”此案的主审法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副庭长徐娟1月18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让司法审判中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责任界定有了明确的标准。
明确不同侵权主体各自责任
“虽然像王菲案这种极端的案例现实中并不多见,但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件其实近年来已呈愈演愈烈之势。”徐娟告诉记者,她审理的最早的网络侵犯隐私权案发生在2004年,当时就已经开始出现因在单位内部网络公布他人个人信息而被诉侵犯隐私权的案例。从那之后,因在互联网上泄露他人隐私或发布攻击辱骂他人的言论而引发的侵权案件便逐年增多,侵权的手段和方式则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
而王菲案则将利用“人肉搜索”这种流行却又极具“杀伤力”的网络信息搜索模式进行侵权的方式带进了人们的视野。据徐娟介绍,审理此案时,关于网络侵权责任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法官最终断案的依据是民法通则中的原则性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和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规章。从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来看,基本上继承了原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构成网络侵权的主体共有两个,即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定得相对详细。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被侵权人有关侵权的通知后,如果不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判定亦需兼顾网络自由
徐娟认为,由于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的真实姓名、照片、阅历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王菲案件暴露出,“人肉搜索”这种形式常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很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侵权责任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给出了更为明确的责任认定标准,但司法实践中,究竟网络发布的何种内容能够构成侵犯隐私权,还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在强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网络的自由度。
徐娟告诉记者,在裁定王菲案件中3名被告人的侵权程度、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法院事实上就在找一个能够平衡双方面利益的点。例如姜岩的姐姐姜红的文章虽然有一些感情的宣泄,但法院最终并没有认定侵权,原因就在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要把握好一个度的问题。又比如,一些包括官员在内的人员遭到“人肉搜索”,由于其本身就需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因此其所享有的隐私权的范围就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法院在判定是否侵权的时候会对这些事实予以考虑。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但面对快速发展的网络,不同方式的侵权还会出现,作为立法只能一步一步去完善。”徐娟说。
法制日报北京1月18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