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邢台干部协助收税提成的三重违法
来源:
人民网
2010年01月20日08:53
2009年,为了加强征管力度,河北邢台市政府推出了由政府主导的综合治税措施,要求各部门的干部每人必须完成“协税任务”,所谓协税,就是协助收税。按照《邢台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对协税单位和个人,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实际代征、代缴税款入库情况及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款控管情况,核定提取20%的回扣,也就是说税务所给你开1万元的税票,你只要给税务所8000元就行了。(《南风窗》1月19日)
河北邢台的这种协助征收、征收提成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涉及三重违法。
它首先违反税收主体法定的原则。税收法定是税收最重要的原则,而征收主体法定则是税收法定的最重要内容之一。目前中国税收征管最权威的法律是《税收征管法》,该法明确规定,只有税务机关才有权征收,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这“所有的单位和个人”,当然包含所有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邢台市政府要求并非税务机关的政府工作人员征税,就违反了这一条法律规定。政府工作是有明确的责任和分工的,其责任和分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这样才能保证工作的秩序和效率。当政府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纷纷去企业催收税款的时候,企业还可能有正常的经营环境吗?税收征管还有正常的秩序吗?政府工作人员的本职工作还能正常进行吗?政府还能正常地为公众提供服务吗?
其次,以税款提成奖励协助收税的政府工作人员,也严重违法,应该受到追究。对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一旦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税款进入国库,就是国家财政收入,属于国家财产。对于这份国家财产,政府只有受托保管的职责,并无支配使用的权力。这些钱到底怎么花,到底要用到什么地方,必须要有来自权力机关的授权。政府可以编制预算,提请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只有权力机关批准政府预算后,政府才能严格按照预算案的要求去使用和支配这笔钱。可以说,权力机关的批准,相当于给政府支出颁发了支付令,有这个支付令,政府才可以动用和支配这笔钱。没有这个支付令,政府擅自将收到的税款用于激励有能力催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无异于监守自盗。当纳税人缴纳的税一转身变成催收者腰包中的私款时,人们怎么能不怀疑这样的严厉催收行为的正当性。这样雷厉风行的催收,到底是为了给公共支出筹集资金,还是为某些能够呼风唤雨、利用种种手段催收税款的能人提供发家致富的方便和捷径?
最后,在邢台市政府全方位展开的组织增收的行动中,征收过头税、预缴税,也违反《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税务机关多征、少征或提前征收税款。事实上,即使没有这样的禁止性规定,多收税与预收税在法理甚至常识上都是站不住脚的。纳税人税收义务的发生,取决于交易或收益的发生,只有当交易发生了,收益产生了,才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而预收税则是中国人所说的“寅吃卯粮”,是今年预收明年的税,这个月预收下月的税。当政府急急如律令紧急催收的时候,所谓的交易、收益等等还未发生。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哪来的纳税义务?政府机关哪来的征收权力?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确定的,不多不少,正好是法律规定的那个数额。纳税人少纳税是侵害国家税收权,是违法行为,但是政府多征税反过来也侵害纳税人财产权,同样是违法行为。相对于纳税人的财产权,政府的税收权并不具有优先性。只有按照法律规定,是多少收多少,才兼顾了纳税人的财产权与国家的税收权。目前,在政府权力非常强大的情况下,更应该防止政府利用其强制力,以政府税收权为借口,迫使纳税人交过头税、预收税,侵害纳税人的财产权。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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