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拖人500米致人死亡 司机故意杀人获刑15年
来源:
新华网
2010年01月20日11:37
新华网昆明1月20日专电 (记者王研)汽车与摩托车相撞后摩托车乘客摔倒在地,驶过的三菱轿车将其拖挂500余米后致其死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作出一审判决:无证驾驶的被告人申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赔偿被害人家属2.5万元。
2009年3月,昆明市园博路一辆奥拓车与摩托车相撞后,摩托车乘客陈某被甩到了快车道上。18岁的申广开着借来的三菱车经过时车前部再次撞到陈某,他不但没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陈某被拖挂500余米后落地死亡。事后申广交代:车撞人之前自己已经看到地上躺着人。警方则认定,肇事后申广驾车逃逸,车没油后还弃车徒步逃亡,数天后才被抓获。
申广被控故意杀人罪。其辩护人认为,申广主观上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之所以没有停车一是恐惧,二是无证驾驶怕被查到。陈某死亡是由两次事故造成,不应由申广承担所有责任。申广应以交通肇事逃逸罪论处。
昆明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申广明知所驾驶车辆拖挂住他人,不采取制动措施仍然拖挂他人行驶,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撞人后在车辆出现明显颠簸、明显异常的情况下,其有义务立即停车检查,而申广主观上放任车辆行驶。后经法医检验证明,摩托车与奥拓车相撞后陈某仍有生命体征,申广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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