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弑母男子9年后再夺两邻居性命 牵出渎职案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2010年01月21日03:41

  姚雯/漫画

  10年前,四川省南部县男子肖在阳杀死母亲、杀伤继父。到案后,肖在阳被鉴定出患有精神分裂症,该县公安局有关人员遂作出撤案决定,并将其释放。

  然而,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公安民警当年作出的决定竟埋下祸根。9年后,惨剧再次发生,2个邻居命丧肖在阳手中……

  近日,经南部县检察院提起公诉,10年前撤案放人的南部县公安局原副政委张文林(现已退休)、原法制科科长杨文远(现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原法制科副科长何怀林(现南部县公安局看守所民警)均被南部县法院一审判处犯玩忽职守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埋下祸根精神病男子行凶后被无罪释放

  1999年5月29日晚,家住南部县建兴镇的肖在阳与将其抚养长大的继父阳某发生纠纷,用刀向继父的胸腹部连戳3刀。阳某受伤后大呼“救命”并从屋内往外跑,肖在阳持铁锹追赶。肖在阳的母亲蒋某见状上前阻拦,肖在阳便用铁锹击打蒋某的头部、面部,导致其身受重伤,两天后死亡。

  案发后,南部县公安局建兴派出所对该案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对肖在阳予以刑事拘留。侦查期间经鉴定,肖在阳存在精神分裂症和轻度智力低下,作案时处于患病期,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而,该案报南部县公安局法制科审查后,当时负责审查的南部县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何怀林与时任南部县公安局副政委的张文林、法制科科长杨文远在共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竟在未追究肖在阳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作出了撤案决定,并于当年7月28日将肖在阳释放。

  释放后,肖在阳的生活一如既往,既没有被移交有关部门监管治疗,也没有得到任何人的跟踪帮教。

  结出恶果男子再次夺走两邻居性命

  肖在阳犯下杀人命案却未得到追究,在当地引起了很大反响,他本人也自恃杀人后未被处罚而变得愈加蛮横,当地群众唯恐避之而不及。

  转眼间,9年过去了。9年里,肖在阳虽未做出什么“惊天动地”的事情,但在当地群众眼中,他就像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爆发。

  令人担忧的事终于发生了。2008年6月20日上午,肖在阳在院里杀鸡,恰巧被邻居任某、艾某撞见。任某、艾某在一旁看了一会儿后,轻声议论道,肖在阳所杀的鸡是从他们家偷来的。不想,这句话竟传到了肖在阳的耳朵里。

  不服气的肖在阳放下手中的鸡,找到任某、艾某,和对方激烈地争执起来。几句话的功夫,肖在阳便提起手中的刀将两人杀死。

  而这一回,肖在阳就没有9年前那么“幸运”了。2009年6月23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肖在阳被南充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

  涉嫌渎职撤案放人者受到法律追究

  肖在阳又杀人了!这一次的命案在当地造成的影响似乎比第一次大得多。因为肖在阳这回不但没有被无罪释放,而且被判死刑。而随着该案的审理,一桩埋藏了9年的渎职案也渐渐浮出水面。

  2008年9月,南充市检察院公诉干警在审查南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肖在阳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时发现:1999年未依法处理肖在阳、而决定将其释放的张文林等三人,有可能存在渎职行为。经研究之后,干警立即将该线索移送南部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并经反渎职侵权局初查后正式立案。

  张文林等3人涉嫌玩忽职守一案案情重大复杂,从初查到移送起诉,整个侦查工作历时7个月。就该案定性问题,3人行为究竟是玩忽职守还是滥用职权,一度引起争议,公诉干警与侦查干警及时沟通,最终确定了“玩忽职守”的侦查方向,并及时向南部县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当天围绕是否构罪等问题展开激辩

  2009年10月,南部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案件影响很大,审判庭里座无虚席。公诉人在法庭上与三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展开了“舌战”,就三人的行为与肖在阳再次杀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三人是否构成犯罪等关键问题进行了激烈交锋。

  张文林、何怀林、杨文远对检察机关指控犯玩忽职守的事实及证据并无异议。“张文林的渎职情节轻微,罪责不大,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庭审中,张文林的辩护人提出,张文林等人作出撤案决定与肖在阳2008年6月20日刺死邻居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因肖此次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追究张文林等人的刑事责任,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处或免予刑事处罚。

  何怀林的辩护人认为,何怀林参与集体研究决定,承担过失行为的间接或次要责任,且因不认真学习法律而犯罪,是初犯、偶犯;杨文远的辩护人也认为,杨文远对法律不熟悉、不精通,存在理解和认识错误,但其行为与肖再犯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且杨文远具有立功表现。

  南部县法院最终审理认为:张文林、何怀林、杨文远在南部县公安局分管、负责法制科审查决定刑事案件是否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变更强制措施或撤案处理的工作中,对肖在阳于1999年5月29日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违法决定“对肖在阳解除刑事拘留”予以释放(撤案),以致肖在阳未受到刑事法律追究,在2008年6月20日又故意杀死两人,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肖在阳2008年6月20日杀死任某、艾某的事实和肖在阳在1999年7月28日被解除刑事拘留予以释放(撤案)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与该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确认。

  法院考虑到当时客观事实等各种因素,认定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张文林、何怀林、杨文远三人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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