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三部委公开征求意见——
入学就业体检不查乙肝五项
本报讯(记者底东娜)为维护乙肝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三部委下发通知,明确规定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五项检查。
今天上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三部委公布《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在第一条中明确要求,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五项检查项目。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开展各阶段教育招生入学体检时,不得检查“乙肝五项”。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五项”检查服务。
但并不是所有人和行业都取消乙肝五项检查。意见稿指出,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
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五项”检查项目列入入学、就业体检标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乙肝携带者的入学、就业、隐私权等关系切身利益的权利,意见稿要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
除报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用。用人单位不得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辞退或解聘劳动者。
隐私保护
为医学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严格保护受检者的隐私;为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受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
同时,在意见稿中也明确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应抓紧对现行有关规定的清理、修订工作,凡是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相抵触的,要坚决废止。
要求规范入学、就业体检表格的内容,并要求相关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
卫生部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10年1月27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卫生部电子邮箱:zqyj@mo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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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病人
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身体无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不是病人,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不会因共同学习、工作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