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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油耗子”掘地三尺打洞偷油 三被告获刑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1月22日21:29
  中新网宁波1月22日电(记者何蒋勇)21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三个被告人为自己的贪念付出了代价,被告人章某、齐某、阿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五年。

  今年49岁的齐某是镇海炼化公司的职工,2009年7月份,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仙居人章某。在交往中,齐某谈到了炼化公司里柴油的价格、运输管道等事情。说者无意,听者有心,章某从中想到了生财的好办法,从输油管道中偷油然后转卖可以赚大钱。章某把这个主意和齐某一说,齐某觉得有利可图,就答应了。章某身体不好,便叫上了其弟弟阿朋。

  2009年10月中旬,章某、齐某为盗取镇海炼化公司输油管道内的柴油,以养殖鸡鸭为名向小港戚家山街道林塘村村民租得位于该村斗水桥山上的田地一块。后来章某叫来其弟弟阿朋,要其帮忙在此处搭建了1.5米高的铁皮栅栏作为掩护,并于10月28日左右的晚上挖出埋在该块田地下的输油管道,在齐某的指认下,用钻头将其中一根输油管打出一个直径2公分的小孔,外接一根塑料管准备偷油。

  同年,11月7日22时,镇海炼化公司向本区算山原油码头输送超低硫柴油时,由于油管内压力增大时被告外接的塑料管脱落,导致超低硫柴油泄漏,周围农田遭到污染。案发后,齐某主动到所在单位投案,并在被侦查机关传唤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齐某、阿朋结伙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油气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均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依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情节及所起的作用等分别予以量刑,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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