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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负责人考核“变法” 增加考核经济增加值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1月23日06:03

  央企负责人考核“变法”

  增加考核经济增加值,关注企业长期发展钟晶晶

  本报讯 (记者钟晶晶)国资委昨日公布《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这也是国资委自2003年推出该考核办法并对央企负责人进行了6个年头的考核后,首度重新调整央企考核办法,并将在今年执行。

  国资委表示,当前央企负责人分类考核和任期激励均有待完善,此次考核新办法突出了央企必须提供股东回报,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做强主业的要求。

  对央企负责人考核一般分为两个期限,一是年度考核,一是任期考核。在年度考核中,新考核办法增加了经济增加值考核,并占据40%的比重,这一比重也高于年度利润总额所占30%的比重。所谓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而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中,也新增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目标,分别占据40%和20%的比重。

  北京科技大学教授刘澄对记者表示,新考核办法是对于去年经济危机以来央企遇到问题的一种反思和改进。例如将经济增加值新增入考核指标,并且占较大的比重,就可以看出国资委作为大股东,更看重企业长远的发展和真正的经济增长质量,并将企业发展的短期目标和长期发展结合在一起,不会因为一位领导人的更迭而给企业发展带来较大的变化。

  新考核办法也对奖惩办法做了具体规定。国资委在年度和任期考核中按照企业完成任务的情况将企业分为A、B、C、D、E五个级别,级别越高,绩效薪资越高。此外如果有重大减亏增盈、技术进步、自主创新和提前完成节能减排指标的,还将再予以奖励。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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