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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提出分手后女友跳河自尽 被判赔偿对方家人

来源:大河网
2010年01月25日10:41

  提出分手后男子独回家女友溺水亡他被判赔钱

  □记者刘新萍通讯员王泓毓

  本报新乡讯 小宁(化名)和女友发生口角后,女友跳河自尽,小宁被女友的父母告上了法庭。昨天下午,记者从获嘉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小宁一审被判赔女友的家人5万余元。

  小宁是获嘉县亢村镇人,2008年3月,他和邻村的小双(化名)经过媒人的介绍相识了。两人认识以后,你来我往关系非常好,不久小双就和小宁同居了,小双也怀上了小宁的孩子。同年8月15日,小宁打电话约小双出来玩耍,他们来到获嘉县南部的人民胜利渠二号跌水院内河岸上谈心,话不投机闹起了矛盾,小宁向小双提出分手,小双一口拒绝了。于是,小宁决定自己先回家,把小双一个人留在了河岸上。

  几分钟后,小宁不放心小双,就回到了岸边,发现在河岸上只有小双的提包,不见小双的踪影。小宁听附近一个钓鱼的说小双可能跳河了,就跳进河里去找小双,但是,摸了好久也没有摸到。当时岸上的人劝小宁报警,但是小宁上岸后拿着小双的提包就回家了。

  一个小时后,小宁再一次来到小双跳河的岸边,给小双的家人打了电话,说如果小双不在家就是跳河自杀了。当天傍晚,小双的尸体被发现。

  2009年4月,小双的父母将小宁起诉到了获嘉县人民法院。

  主办法官刘国梁告诉记者,小宁和小双是恋人关系,两人在恋爱过程中小双溺水身亡,小双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宁作为小双的男友,在提出分手遭拒绝的情况下,将小双一人留在河边,应当预见小双在特殊环境下可能发生的极端行为,却放任这种情况发生,且在事发后的第一时间内没有采取积极的营救措施,其行为与小双之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判决小宁给予小双家人一定的经济赔偿。

  据悉,小宁已经提出了上诉。大河报  

责任编辑: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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