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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有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完善司法救助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1月27日13:35
  二十五年前,随着新中国司法史上第一个少年法庭的诞生,催生了有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形成和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和实施,更将有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未成年犯罪,党和国家历来给予高度重视。但是,与发达国家具有百年历史的少年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相比,我国还存在较大差距,还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既与国际规范接轨,又独具中国特色的完备的少年司法制度。

  一、我国少年司法环境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没有形成完备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之中,虽然数量众多,但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一是我国目前对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同成年人犯罪适用的是同一部《刑法》,而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实体法;二是我国也没有独立的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程序法;三是我国虽然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只有宣言和倡导的功能,没有明确责任的主体;四是我国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律数量少,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

  (二)少年司法依附成人模式,没有形成独立的司法制度

  目前,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与成年人司法制度是混合的,没有形成独立体系。首先,成人司法模式不具备少年司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少年司法从司法原则、司法制度等方面都有其独特性,不应该在成人司法的框架中进行。成人司法的一个基本假设是"人是理性的",所以触犯法律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未成年人不是理性人,他们正在向理性人发展,是感性的,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他们对事情的性质、后果的判断不可能像成年人那么理性,这时用对待成年人的司法制度,来处理未成年人的做法,不能做到充分关注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是不公正、不合理,也是不科学的。其次,成人司法模式难以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对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案件处理并没有摆脱对成人模式的依附。对未成年人犯罪定罪处罚,适用的是与成年人犯罪适用相同的司法制度和程序。即使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也仅仅是一些为数不多的司法解释、通知、意见和刑事政策等,这些规定不仅层次低,且过于分散并缺乏逻辑联系和内在的统一,不可能突破占主导地位的成人司法制度的规定。

  (三)司法与矫正帮教脱节,导致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

  统计调查资料显示,在全部被调查的未成年犯中,有过一次犯罪经历的占74.3%,两次犯罪经历的占20.2%,三次犯罪经历的占3.4%,三次以上犯罪经历的占2.1%。这说明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犯刑满释放后,又重新犯罪。另外,九成以上未成年犯刑满释放后得到过矫正帮教,尤其是父母、亲属帮教比例较高,占43.3%,其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占38.2%,再次是居委会、村委会占8.5%,其他组织和个人占10%。虽然帮教力度并不弱,然而统计资料显示,社区(村)在一定程度上实际帮教的效果欠佳。

  (四)防控未成年人犯罪,公检法司机关之间缺乏协作机制

  如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做的不捕不诉决定,就可能因为影响公安机关量化考核成绩而不被接受;检察机关对较为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可能由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而不被审判机关采纳。

  二、我国司法救助中存在的主要缺陷

  (一)有关司法救助制度的立法滞后

  目前,许多国家都立有专门的《司法救助法》。但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司法救助法》或者《司法救助条例》。

  (二)司法救助的方式单一

  纵观我国现行的各项法律制度,凡涉及司法救助事项,无一例外地将免、减、缓收弱势群体的诉讼费用列为首选、必选、也是唯一可选的法律条款,即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也无例外。

  (三)司法救助范围过于狭窄

  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救助应该是所有公民普遍享有的国民待遇之一。而实际情况是可以享受到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只是需要救助的一小部分。且《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司法救助仅限于民事、行政诉讼,没有涵盖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国家赔偿诉讼,因而难以全面对我国司法救助制度进行统一规范。

  (四)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制度缺乏无缝衔接

  我国实行的是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并行的法律制度。尽管二者的出发点和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及保障诉讼公正。但是,由于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制度,两种制度实施的主体、审查程序、适用范围、条件等都各不相同。司法救助由法院负责实施,只针对当事人包括未成年人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法律援助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与法院司法救助未能形成统一整体。

  为此,致公党北京市委从科学发展新北京的角度,从体制和政策层面,提出有关科学发展北京新型城市形态的政策建议。

  三、建议

  (一)尽早制定《少年法》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生理、心理特点决定少年法律具有其特殊性。在这种形势下,继续沿用成年人的法律治理未成年犯罪,显然是不科学的。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尽早开展对《少年法》可行性的调研,待条件成熟时,制定出台《少年法》。

  (二)制定出台《北京市社区矫正条例》

  由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制定一部《北京市社区矫正条例》。在其中设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专章,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矫正期限、决定机构、执行机构、矫正管理、经费保障等做出明确规定,使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治,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明确的法律可循。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国务院制定《社区矫正条例》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规范的《社区矫正法》。

  (三)制定出台《北京市司法救助条例》

  北京市制定出台《北京市司法救助条例》,就司法救助资金的设立和投入、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适用范围、救助额度、审批程序、管理方式、使用和监督等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且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体系相衔接,以维护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涉诉困难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有条件地给予他们经济救助或救急资助,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国务院制定《司法救助条例》或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规范的《司法救助法》。

  (四)设立“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设立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范围,采取以政府差额拨款为主负担救助基金费用。同时,为保障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有效及时开展,除了国家拨付一部分资金外,可以将财产作为司法救助基金的有机组成部分,适当提取上缴国库的罚金以充实司法救助基金,还可以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力量和个人捐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以弥补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的资金缺口。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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