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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1月27日14:0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自2007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对推进办学体制改革、规范民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民办学校的地位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民办教师队伍还有待进一步稳定,民办学校的发展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统计,我市到2008年年底,共有各级民办教育院校和机构592所,在校生37.55万人,教职工3.38万人;其中,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学校76所,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22所,初中阶段教育学校20所,民办小学学校20所,民办幼儿园380所。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全市民办教育,尤其是民办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目前均未能按照“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首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的规定精神,真正落实事业单位性质,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一般民办学校均是按照“民办非企业”性质,到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而公办学校是到人事局,按照“事业单位”性质办理登记。由于公办与民办学校的登记属性,进而影响到民办教育从业人员不能按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以及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精神,享有事业单位人员可享有的全部权益。民办教育没有真正落实“公益性事业”的属性,也影响到全面贯彻落实民办学校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根据我市存在的具体问题,借鉴各省市自治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我们建议尽快制定本市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将各项优惠政策和办法真正落到实处,以促进北京民办教育事业的和谐发展。

  一是明确民办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身份。民办学校应与公办学校一样,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办法办理法人登记。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建、工商、税务、教育、人事和劳动保障等政府行政职能部门,要把民办学校按照公益性事业单位对待,有关政策与公办学校相同。

  二是建立民办学校全员社会保险制度。民办学校应与公办学校一样,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符合退休条件的,由人事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后的相关待遇。

  三是对公、民办教师一视同仁。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参加教科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完善教师人才流动机制,促进和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的双向合理流动,保证民办教师队伍和教育质量稳定。

  (一)行政教育主管部门对规模较大、生源较多的民办学校,根据学校要求,可以选派部分优秀公办教师和管理人员支教,组织人事工资保险医疗关系按原管理渠道不变,由民办学校发放支教津贴。

  (二)民办学校可选聘本市辖区内的公办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其原有教职工身份保持不变。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工资由聘用学校解决,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计算退休费用的依据,被聘者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可享受“三不变一恢复”政策,即身份不变、工龄、教龄连续计算不变,职称评定、加薪晋级、评优评先不变;被聘者在民办学校退休,按公办学校退休教职工相关政策执行,由原公办学校办理退休手续,恢复财政供给。

  (三)民办学校教师也可参加公办学校的公开招聘,一经录用,工龄、教龄可连续计算。四是大力扶持民办学校。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质量高、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各级政府可给予资助扶持表彰。

  (一)制定税后利润返还政策。即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以其投资额对等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给与返还,全额用于办学。

  (二)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并可以优先安排。在征用土地和减免建设配套等有关规定方面,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政策,即可适用“政府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政策,吸引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急需的民办学校。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按生均教育经费标准向民办学校转移支付机制,推动公共产品服务一体化。对民办学校承担政府委托办学,而本区县生均教育经费显著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区县政府可参照全市同类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四)对高水平、高质量完成政府任务的民办学校和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者,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与奖励。

  制定实施细则,是全面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保证,是构建和谐完整的首都教育体系的迫切需要,只有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参与,才能促进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作者系怡海置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怡海教育集团理事长,界别特邀)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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