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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会议:高速公路超速最高罚2000元

来源:华商网-新文化报
2010年01月28日04:02

  修订后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4月1日起施行

  高速公路超速最高罚2000

  本报讯(记者 刘长宇 实习生 曹逸群) 1月1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下称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了相关细则。

  车辆管理

  不得干扰交通监控

  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安全的装置、材料。机动车使用声响装置、音响器材,不得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

  车身标识、广告不得影响安全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目前我省出现了机动车安装动态、活动广告的现象,这对驾驶安全的危害程度有待进一步确定,因此未做针对性规定。对实际中发生问题的,可以适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大货车侧、后方应安防护装置

  加强对重点车辆的管理。规定“本省注册登记的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载货汽车、挂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事故责任

  机动车无错 赔偿不超10%

  新《办法》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性化规定

  学校门前如无过街设施

  应划人行横道

  新《办法》关注弱势群体出行安全。规定“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行人过街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坡道和盲道。坡道和盲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交通重大决定 提前7天公示

  要求重大决定提前公示。规定“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

  特别关注

  以下行为罚款降低

  将摩托车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由1000元或2000元,降低到500元。

  将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罚款标准由2000元降低到1000元。

  以下行为罚款提高

  将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由100元调整到200元。

  如“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的”、“不按照规定牵引挂车的”、“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能够移动而未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时不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高速公路专门规定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照规定系安全带的,处100元罚款。

  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未超过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50%的,处2000元罚款。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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