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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一刀切”的法律还立它干啥?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1月28日05:01
  正在酝酿的《反虐待动物法》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公众对“禁食猫狗”褒贬不一。近日,动物保护法项目组负责人、首席起草专家常纪文对媒体表示:禁吃猫狗肉并非一刀切,具体惩罚措施各地可自行制定。

  (1月27日《广州日报》)

  在“禁食猫狗”的问题上不搞一刀切,也就意味着这个法律条文能不能得到贯彻落实,完全可以因人而异,因地而异,有的地方可以执行,有的地方可以酌情执行,有的地方甚至可以不执行。既然如此,还有必要将“禁食猫狗”写进《反虐待动物法》吗?

  我们知道,法律是一种具有普世价值和普适意义的行为规范,在同一种社会制度框架下,法律一经形成,就具有毋庸置疑的统一性、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就必须令行禁止,在执行的过程中不容许讲条件,打折扣,搞折中。吃不吃猫肉狗肉,虽然这与不同地区的饮食风俗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如果“禁食猫狗”一旦以国家法律的名义确立下来,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在这个问题上就必须要搞一刀切,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强制执行,以体现法律的刚性。倘若在国家法律已做出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各地依然我行我素,另搞一套,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就会荡然无存。

  再说了,虐待动物和吃动物,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从当前社会舆情来看,公众对保护动物并不存在太大的争议,焦点主要还是集中在“禁食猫狗”上。法律制定者既然要走群众路线,就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不能抱着立不立法是我的事,法律管不管用、执行不执行你们看着办的态度,来对待严肃的立法工作。既然“禁食猫狗”遇到较大的民意阻力,《反虐待动物法》就应该暂时搁置争议,将重点放在“反虐待”上,至于什么动物能吃,什么动物不能吃,不妨留待有了广泛的民意基础后再去考虑,不必操之过急,为立法而立法。

  法律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法出多门。从这一点来看,国家立法机关也要建立问责机制,如果一部法律面世后不可操作,不能发挥任何作用,也要追究法律制定者的责任,对其实行必要的惩戒,以此来保证法律法规不至于一出台就成了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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