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的阮某自建360平米房屋用于居住和养鸡,不想被有关部门以违法建设为由拆除,阮某不服状告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阮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阮某不服,现已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60平米房屋被拆
阮某是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十张村村民。 2009年8月初,阮某与其父亲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房屋用于居住和养鸡。 8月22日,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庐阳分局对阮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阮某仍未去办理相关申请和审批、规划手续,而是将360余平方米房屋建造完毕。9月30日,庐阳区行政执法局向阮某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强制拆除。期限届满后阮某仍未自行拆除。 10月9日,庐阳区行政执法局向阮某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并进行了张贴,随后将房屋拆除。
阮某起诉至庐阳区法院,认为,首先因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庐阳分局已对该非法建设作了行政处罚和干预,庐阳区行政执法局不应重复处罚;其次,被告越权越域行政,处罚标的和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规范不完整,选择性执法,处罚显失公正。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对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违法。
拆违实行“零补偿”
被告庐阳区行政执法局则认为,原告阮某所建房屋属违法建设。该建筑在建设过程中就遭到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庐阳分局的制止,但原告不予理睬。所有违法建设的拆除,一律实行“零补偿”;并认为执法局下达的《强制拆除决定书》程序合法。
此案在审理中,庐阳区法院发现被告庐阳区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一些瑕疵,法院明确告知了被告,要求其在以后工作中要予以避免。
一审判决强拆不违法
庐阳区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阮某所建房屋系违法建筑;被告庐阳区行政执法局依法向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期限届满后,原告未自行拆除,被告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违法。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阮某的诉讼请求。(孔华、王鹏、陆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