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
被缴获的作案工具 |
王振波交代说,他就曾经参与“改单”,即登录到网站后台,把原先设定的球类赛事的注单改掉,使毫不知情的赌客输钱,而让“庄家”赢钱。“说白了就是‘黑’赌客们的钱。”
11.5亿元,一起网络赌球案的“冰山一角”
卢金增 张秀芹 高雪华
6个月内投注金额达11.5亿余元,不同级别代理70余人,3000余名赌客参与其中……由山东警方侦办、公安部督办的“4·19”特大网络赌球案日前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滨城区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对王振波、李振峰等7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作为山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的该省首例网络赌球大案,此案在当地产生了强烈反响,同时揭开了网络赌球的“冰山一角”。
从网络赌球开始发迹
出生于1979年的王振波,曾在某部服役。熟悉他的人都认为,他是“一个智商很高的人”。
2005年底,王振波从部队转业后没有到滨州市沾化县公安局上班,而是留在北京,但一直没有固定职业。
2006年3月,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振波在网上租到了一个赌球平台,转租出去后赚了1000余元。从此,他便和网络赌球结下了不解之缘。此后的3个多月时间里,他通过转租赌球平台,共赚得2万余元。
这期间,王振波在一个名叫“四海资讯”(专门为博彩业提供服务的网站)的网页上看到了“意念科技公司”发布的广告,称该公司从事足球系统租售业务,他迅速与该科技公司取得了联系。
该科技公司设在广东肇庆,老板李朝华(被告人之一),QQ昵称为“紫色太阳镜”,公司还有一个技术员名叫殷贵林(被告人之一),QQ昵称为“YGL”。多次聊天了解情况后,王振波在该公司挑选了一套赌球系统,支付了一次性设计费1万元,并商定支付每月1.2万元的网站维护费,由殷贵林将该赌博系统上传至该公司设在香港的服务器上。
王振波给自己的赌博网站起了“帝皇”、“太阳城”等7个不同的名字,并设计出不同的页面,提供不同的域名,而实际上这7个网站都是共用一套赌球系统。“叫这么多名字就是为了忽悠人,造声势。”
网站建起来后,王振波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租了一套民房,虚构了“北京动力有限公司”,招募了孙国泉(被告人之一)等人,并在网上做广告,留下手机号和QQ号码,从事赌球系统的出租业务。
编织“金字塔”式的赌球网络
2007年10月,因嫌在北京的花费太高,王振波决定回滨州开办自己的赌球网站,就让其表哥李振峰在滨州经济开发区租了一套房子。随后,李振峰在网上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刊登招聘广告,招聘了赵落(被告人之一)等三四名负责发展代理、结算比分、反映网站问题的工作人员,开始经营网络赌球业务。
据王振波供述,他的赌球网络呈类似传销组织的“金字塔”形结构,组织非常严密。最顶端是建立网站的王振波,其招募的代理向下分为“登零”、“登一”、“登二”、“登三”4个级别,分别代表公司、股东、总代理、代理,权限逐级减小。“登三”即代理,可直接发展会员,也就是所谓的“庄家”,而处于网络最底端的就是赌客,他们一般是与“登三”直接联系。
办案人员介绍说,如果把王振波建立的赌球网站比做物理空间上的赌场,“登零”级别代理就相当于租用了这个赌场中的一幢楼,“登一”级别代理相当于租用这幢楼中的某一层,最底层的会员就是参赌的赌客。
在王振波的赌球网站上,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等比赛都可以作为赌博对象。赌客们先在赌球网站上申请一个会员账号和密码,用账号和密码登录此网站后,可以通过预测网站上已列出的球类赛事的输赢情况进行下注赌博。同时,每个账号都有赌球的信用额度,在这个额度内对网站上列出的不同赛事预测输赢或对进球数进行下注,赢了,“庄家”给赌客钱,反之,赌客给“庄家”钱,但大部分赌客是输多赢少。
据介绍,王振波的赌球网站主要参赌欧洲五大联赛,遇到世界杯这样的重要赛事,则是他们揽财的绝好时机。他们也赌国内的中超联赛,但次数不多。
182万!庄家自揭收入构成
据王振波交代,赌博网站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发展代理,收取租金,按代理的不同等级收取数额不等的月租,其中登零级为8000元,登一级为4000元,登二级为2000元,登三级为1000元;二是与“庄家”分成,如果“庄家”赢了钱,网站就从他的盈利中抽取10%;三是为赌球者提供转账服务收取服务费,大致为有效额的0.5%。
在这三种收入来源中,收取月租金是主要方面,而从“庄家”赢的钱中抽取提成也是“肥肉”一块。为了榨取更多“油水”,赌博网站总是想方设法让“庄家”多赢,让赌客常输。
实现这一目的最常用的手段是“改单”。王振波交代说,他就曾经参与“改单”,即登录到网站后台,把原先设定的球类赛事的注单改掉,使毫不知情的赌客输钱,而让“庄家”赢钱。“说白了就是‘黑’赌客们的钱。”
据办案人员介绍,从2008年6月至2008年11月,王振波共发展不同级别的网络赌博代理70余人,参赌人数达到3000余人,累计有效投注额共计11.5亿余元,其赌博网站通过上述三种途径共获得非法收入182万余元。
“而这11.5亿余元只不过是我们能够核实的一段时间里的投注额,全部数额应该是远远大于这一数字。”参与办理此案的主诉检察官、滨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李丹娜告诉记者。
“这一天终于来了”
2008年初,滨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滨州经济开发区一处出租屋内开展网络赌球活动。干警经秘密调查后发现举报属实,且赌资数额巨大,滨州只是一个点,真正的“庄家”在北京。层层上报后,公安部将此案列为2008年的重点督办案件之一。
2008年11月5日18点,北京市某小区。当滨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敲开王振波的家门时,他正在查看近期的报表,并用书房里的电脑和代理们交流着赌球的信息。
看着眼前的警察,王振波叹了口气说:“这一天终于来了。”而此时距离他新婚之日还不到一个月的时间。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此案的涉案人员遍及山东、辽宁、广东、上海、北京、广西等数十个省市,他们相互之间多数是通过QQ等方式进行网上联系,互不实际接触,彼此并不认识,他们通过网上传递信息实施赌球。这个团伙的警惕性非常高,参与的赌客都需要有熟人介绍并提前交一笔钱,否则无法参与赌博,这给案件的侦破及取证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因此,从2008年4月正式立案到同年11月实施抓捕,侦查工作共历时7个多月。
“取证难”成为攻克网络赌博案瓶颈
卢金增 张秀芹 高雪华
本报讯(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张秀芹 高雪华)“此案涉赌人员多达3000余人,而最终只有7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打击网络赌球的难度之大。”日前,在围绕“4·19”特大网络赌球案进行采访时,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
据检察官介绍,此案是山东省首例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网络赌球案件,属于新类型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案件。作为新型赌博犯罪,网络赌球具有隐蔽性强、涉案人员多、作案手段先进等特点,因此,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取证难是最大问题。
首先,传统的赌博案件,赌资达一二十万元的就是大案了,除了对开设赌场者要追究刑事责任外,参与赌博的赌徒都要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但在网络赌球案件中,由于网络赌博的参与人员仅通过一台计算机就可以完成所有操作,并采用信用卡投注、电子划账的方式进行资金转移,留下的线索往往只有一个IP地址,查证起来十分困难,打击追究难度更大。
其次,网络赌博案属于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的新类型案件,可供参考的案例很少,对案件性质及证据的审查判断难度较大。在办理此案时,滨州市检察院专门启用了公诉一体化办案模式,从市、区两级检察院抽调全市精通计算机、业务水平较高的3名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共同完成案件的审查起诉及出庭公诉工作。办案组在查案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对电子证据的审查没有清晰的标准,缺少成熟的经验。与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等特征,并且容易被篡改、破坏或毁灭,收集和固定的难度很大。
此外,网络赌博案的犯罪嫌疑人相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来讲,整体素质较高,且大部分精通计算机和网络知识。犯罪嫌疑人交代的网络专业用语大部分办案人员都从未接触过,这对于他们供述客观性的判断造成了极大的障碍。为此,办案组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涉案电子证据进行了收集、固定,获取了定案的关键证据,为该案的出庭公诉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针对部分事实和证据不足的情况,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形成的卷宗近1米高”。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在网络赌球案中,电子证据所占比重较大,但目前我国刑诉法对电子证据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有律师对电子证据的效用提出质疑,对此,检察官表示,虽然刑诉法还无明确规定电子证据是否有效,但电子证据被认可为一种证据类型将成趋势。“在该案中,这些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都是合法的,证实的内容都是客观真实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的‘三性’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计算机、网络知识的普及,网络赌博以其特有的“优势”将会吸引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和普通赌民参与其中,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检察官提醒广大民众,对于网络赌博,特别是此案所反映的网络赌球活动要高度警惕,因为归根到底赌博都是“庄家”的游戏,最终受损的永远都是普通赌民。“抱着一夜暴富的幻想参与赌博的人应及早回头,而妄图以组织赌博活动发家致富的人更要矫正心态,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否则难逃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