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协委员:民间网络反腐期盼法律“护驾”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10年01月28日15:42
民间网络反腐期盼法律“护驾”
网友称网络举报便捷保密委员递交提案呼吁完善网络监督体制
圆桌议题
来自(江西)省检察院的一份数据显示,七成职务犯罪案件源自群众举报,举报在反腐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省“两会”期间,网络反腐再度成为热词,省政协委员许小欢、罗时民联名提交《关注网络反腐完善相关法规》提案,呼吁将网络反腐工作最大化、最优化。
本报特邀各方代表,就如何充分发挥网络反腐的作用及如何在制度上进行规范建言献策。
主持人:徐小勇
本期嘉宾
张国轩 省政协委员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邓辉 省人大代表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
胡祥福 南昌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许小欢 省政协委员
黄剑霞 南昌市青山湖区检察院控申科科长
慎思
网友
网络举报便捷保密反腐效果明显
如何看待公民利用网络监督平台揭露腐败的行为?
慎思:网络举报是一条最经济、最便捷、最互动和最保密的举报方式。在网络上,因为可以匿名,举报者可以和办案机关进行互动交流。这是传统信访方式无法比拟的。
许小欢:随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逐步完善以及监督渠道的不断拓宽,网络监督作为舆论监督的重要力量,将现代网络技术与民主监督有机结合,以其监督迅速及时、直接全面、监督成本低廉、公民参与便捷、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力大等优势,发挥明显的反腐效果与作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张国轩:公民通过网络披露官员腐败行为,效果非常明显。比如查办南京市抽天价烟、戴天价手表的房管局长案件,正是通过网络举报获得信息。检察机关十分重视网络舆情,最高人民检察院每月都会专门收集此类信息。
知情权不能凌驾于隐私权之上
“网络反腐”在有效举报了一批腐败官员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以讹传讹、民意审判,甚至出现“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问题。如何科学界定公民知情权与个人隐私的合理范围?
许小欢:公民在行使权力时,一定要在法律的框架内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手段来进行。但在网络监督中,权力有时被一些人“用过了界”。比如,“人肉搜索”可能被个别人利用,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其他权利;二是网络信息真假混杂;三是监督信息可能存在情绪化和理性不足的问题,有些甚至是发泄私愤。
胡祥福:公民利用网络这一平台披露国家公职人员的个体信息资料,不能等同于侵犯个人隐私。当前,国家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他们的财产、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工作等信息就不算他们的隐私,公民是有知情权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科学界定公民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合理范围。
黄剑霞:公民的知情权不能凌驾于隐私权之上,成为获取他人隐私的“挡箭牌”。两者权利是平等的。对执法者而言,面对汹涌的网络举报,要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艺术,对当事人负责,对群众负责,追求法律公正和社会和谐。我相信大部分举报者是纯善的。
网络暴力法律缺失还是有法约束
“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暴力事件,是否映射当前法律的缺失?
许小欢:事实上,民间网络反腐缺乏法律的支撑,在公共网络上举报存巨大风险:那就是一旦被证明举报失实,举报者可能会被冠以诽谤罪。2008年,全国人大在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时,有代表提出网络“人肉搜索”严重侵犯公民权益,须追究刑事责任。这使得有关“人肉搜索”的法律后果争议趋于严峻。
邓辉:我不认为是法律的缺失。当前,中国互联网的发展还处于一个发展、完善的阶段,中国网民的自由度还不够。
网络事件如“人肉搜索”引发的侵权,与现实生活的侵权行为是有通性的,有法可依。只不过网上是匿名,难查不等于查不到人,这只是技术的问题,不需要单靠法律来约束。
加快立法将网络监督纳入法治轨道
网络反腐还需要如何在制度上规范,避免出现诬告、诽谤、干扰案件侦办、举报不清楚等情况的发生,有效发挥其反腐倡廉的作用?
胡祥福:互联网发展繁荣的背后,也存在着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的现象。如何引导网络举报理性回归,使网络不能成为自我宣泄的平台,网络运营商的管理、公安网警的监管十分重要。
张国轩:我认为,要推行电子政务,提升政府公信力。利用网络将权力范围公诸于众,在阳光下运作。政府要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及时公布、合理解释并加以引导。
许小欢:我们在提案中建议,纪检监察、信息、司法等部门应配合立法机构加快网络监督立法,将网络监督纳入法治轨道,完善网络监督的法规制度。同时,加强网络技术管理,健全网络监督信息收集、处理和反馈机制。加强网络监督机构互动对接以及与其他监督形式的互补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文/实习生王宇轩首席记者徐小勇
(来源:大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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