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质疑判决 广东中山法院公布案情以求监督
来源:
新华网
2010年01月28日16:27
新华网广州1月28日电(记者魏蒙)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7日通过媒体公布了一宗有“争议”的诈骗案件的审理结果。受害人认为该案判决在合同诈骗金额认定上有误,导致判决过轻。中山中院希望通过公布该案案情接受社会监督。
据了解,2009年12月24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就一起诈骗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崔星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案的受害人姓史。他在报案时称,他先后被崔星照骗去183万多元。其中第一次被骗是在2006年10月至11月间,崔星照到他的木材经营部定购木材146310元。但在结账时,发现崔星照开具的是空头支票,根本无法取得14万多元的木材款,直到案发时该笔款分文未付。然而,就在被骗去14万多元的情况下,史某仍有意与崔星照合作经营公司——“我为了追回货款,加上认为他有客户,值得合作……帮他渡过难关,才能合作”。为了帮崔星照渡过难关,史某先后两次于2007年4月、7月为崔星照的公司向中山市古镇镇古四村委会代付拖欠的厂房租金人民币38万元和33万元。在2007年4月,双方草拟了股份合作协议,内容是“自2007年5月1日起至2008年4月31日止,为双方约定合作期,股份各50%”。
警方根据史某的举报对崔星照进行了调查。在调查时,警方还查明崔星照在向史某借款时,以虚假的事实骗取了莫某合同预付款23万元,蓝某合同预付款16万元。2007年11月23日,警方将崔星照刑事拘留。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崔星照犯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于2009年6月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查明,崔星照签发146310元空头支票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史某价值人民币146310元木材的目的,票据诈骗罪成立,同时还认定了崔星照对莫某和蓝某的合同诈骗罪成立。但法庭未支持史某所述被骗100多万元的主张。
史某说,在与崔星照建立合作关系后,为了慎重起见,史某派他的哥哥到崔星照的公司了解、考察公司的财务状况,发现该公司已拖欠大额货款及厂房租金、资金不足、经营困难的实际状况,仍陆续向崔星照公司提供木材7次,价值人民币25万多元,并陆续向该公司提供资金十余次,共计人民币100多万元。观察一段时间后,史某取消了与崔星照的合作。于是,史某要求崔星照就提供的资金人民币100多万元补签了《借款抵押合同》,并以崔星照位于古镇镇曹二村的房屋进行抵押等。而在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后,史某又自愿地向崔星照借款人民币33万元,后经多次上门追款,史某追回19万多元。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虽已认定崔星照确实得到了史某提供的100多万元资金,但该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崔星照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史某财物的事实。其理由是崔星照在获得史某提供的木材和资金后,并未实施携款逃匿或挥霍钱财的行为。根据现有证据表明,尽管崔星照公司欠款较多、应收货款很少,但仍在接受订单、收取订金,艰难运营,而史某的借款亦用于公司支付日常开支及应付货款。
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这一认定,本案审判长龚凌作了解释。她说,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是本案认定被告人崔星照是否对史某实施合同诈骗的关键。而二者的区分,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手段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即对方当事人是否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错误处分自己的财物。但法庭在调查时否定了崔星照对史某实施了合同诈骗。因为被告人崔星照虽在本案中对史某使用了一定的欺诈手段,即在已获取史某投资后,隐瞒其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已被查封的事实。但在被告人崔星照隐瞒其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已被查封的事实之前,该公司在无任何抵押或担保的情况下,已经获得史某提供的木材和资金。即被告人崔星照并非因其使用该欺诈手段而骗得史某的财物。
龚凌说,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之所以公开公布这一案件的案情,一是表明此案不存在所谓的“暗箱操作”;二是为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上网从搜狗开始
民生视点
沈阳男子曾令军在这不足20平方米的厕所小家生活了五年,还娶了媳妇,生了大胖儿子……
今日热点
温家宝总理在记者会上表示,现在改革到了攻坚阶段…[详细]
汪成荣面临的奖金被收回再分配难题,并不是一个单一事件。[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