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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制办删除供暖最低室温不低于18℃条款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1月29日02:14
  本报讯(记者李立强)昨日,北京市法制办公布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供暖“最低室温不低于18℃”的条款被删除,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表示,这一标准将由市政市容委另行发布。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去年7月,法制办就办法的草案征求意见,居民家中最低室温由原来的16℃调至18℃。

  不过,该条款在正式发布的办法中被删除,对此,北京市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解释称,最低室温18℃是一个技术问题,不是法定的问题,在现实中,有新建住宅、平房楼房、简易房,区分起来复杂,经过考虑,办法只作出原则规定。具体的技术标准由市政市容委制定,并对外公布。

  正式稿中,另一较大的变化是,“供暖中断72小时要退还一部分取暖费”也被删,对此,周继东称,考虑供暖中断的情况很多,譬如今年突然降温,致燃气供应不上,及设备故障等。所以,作出笼统的规定不大符合实际,这一块应在用户与供暖单位的合同中约定解决,不过,他表示,如果供暖单位主观故意停止供暖,政府部门是有检查的力量及处罚措施的,不会让市民挨冻。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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