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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案运作细节披露:司法协助打压跨国犯罪空间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1月29日10:56

  权威人士独家披露开平案等案例运作细节

  司法协助渐强打压跨国犯罪空间

  特别关注

  法制日报记者 赵阳

  2009年7月18日,在司法部一楼会见大厅,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与专程前来拜访的美国联邦调查局局长穆勒举行了一次工作会谈。

  这是一次不被外界所知的工作会议。

  “穆勒对中方在开平案中的合作表示感谢,并就今后双方进一步开展刑事司法协助进行了有益的探讨。”1月28日,全程参与了此次会议的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刑事司法协助处处长张晓鸣向《法制日报》记者回忆起当时的情景。

  2009年5月6日,美国拉斯维加斯一个地方法院以诈骗、洗钱、跨国转运盗窃钱款、伪造护照和签证等罪名,分别判处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前负责人许超凡和许国俊入狱25年和22年,同案被判有罪的两人的配偶分别获刑8年。

  至此,这起涉案金额高达4.83亿美元、曾震惊全国的开平案中潜逃美国并滞留不归的几名主犯,已全部被美国法院定罪量刑。

  1月28日,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司长郭建安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说:“围绕这桩跨国大案展开的中美两国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之间历时8年的合作,充分说明了司法协助在国际社会中日益彰显的外交价值和司法价值。”

  随着郭建安的讲述,我国与一些国家开展司法协助的细节逐渐清晰起来。

  提供14万页有罪证据指证有力“二许”获罪

  许超凡、许国俊连同之前被遣返回国的余振东,制造了震惊全国的开平案。此案成为建国以来涉案金额最大、跨三国四法域的严重有组织犯罪。

  2002年12月,主犯之一余振东在美国洛杉矶被警方抓获,在美国接受审判后,经中美协商,2004年被遣返回中国,判刑12年。2006年1月31日,美国司法部对外宣布,以签证欺诈、洗钱、非法入境等15项罪名,对许超凡、许国俊及其亲属共5人提起诉讼。

  2004年至2006年,美方想依照余振东的模式,让“二许”走认罪求情,然后遣返回国的路子,无奈“二许”拒不合作。在美国司法部刑事局官员的推动下,美国司法部下定决心,要把“二许”推上法庭。因此,美方在沉寂两年之后,先后多次依据《美中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向中方提出了补充请求书,其中包括提供证据材料、证人证言等。

  据郭建安透露,2005年8月至2009年间,中美两国司法机关,在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和各种法律规定的框架下通力合作,对“二许”案在华的关键证人,其中包括从美回国接受审判的余振东和其他在监狱服刑的污点证人,先后有6人7次,累计12个星期的跨国视听取证。依据中方先后向美方提供的许超凡犯罪集团的14万页有罪证据,通过证人证言,有力地指证了“二许”犯罪集团的跨国犯罪。

  围绕开平案,司法部数次接受和提出司法协助请求,转递法律文件和证据材料,邀请美方办案人员来华调查取证,协调中方人员赴美的调查取证和参加案件的审理。

  郭建安认为,中美开平案的国际合作,大致分为两个阶段:从2001年到2005年4年间,中方作为中美刑事司法协助的请求方,请求美方作为被请求国提供刑事司法协助;从2005年到2009年,美方请求中方在调查取证方面提供司法协助,中方成为被请求国。

  “可以说,没有中方的证据材料和证人支持,美方不可能胜诉。”郭建安认为,这开创了中美乃至中外刑事司法协助的先河。

  被判刑人移管有条不紊推进国际合作实现互惠

  2009年10月26日20时,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机场。

  应蒙古国政府的请求并经我国各有关主管部门一致同意,中方代表将玛熬奇尔移交给蒙方代表。交接仪式后,由蒙古国主管机关乘国际航班将该被判刑人带离出境回国。

  “中蒙之间的这次合作是我国在被判刑人移管领域同外国开展的又一成功案例,为我国扩大和加强同外国开展这类合作及建立相关制度,积累了可借鉴的经验。”郭建安说。

  同年11月2日至6日,中国与哈萨克斯坦两国代表团在阿斯塔纳举行《关于被移管判刑人条约》谈判。经友好协商,双方就条约全部条款达成一致,并草签了条约文本。

  “对于我国来说,被判刑人移管合作是一种全新的合作形式。这种合作形式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正在有条不紊地向前发展。被判刑人移管缔约职能自2005年移交到司法部后,无论是缔约还是执行,都有了很快的发展势头。”郭建安表示。

  据了解,被判刑人移管是指判刑国将在本国受到审判的被判刑人移交给其国籍国或居住国,以使该判刑人在他熟悉的环境中并且在较易获亲友帮助的条件下服刑。被判刑人移管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一种国际合作形式,这种合作形式目前已被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

  “开展移管合作不仅只有利于被判刑人,也使合作双方受益。”郭建安认为,这种受益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判刑国把被判刑人移交出去,不必再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解决因生活习俗、物质待遇、文化隔阂等因素给外国被判刑人服刑带来的监管困难,又有助于顺利执行自己的判决;执行国把在外国犯了罪的本国国民接回国内服刑,有利于实现本国国民的保护和维护被判刑人及其家庭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今后,中国政府将与更多的国家谈判缔结移管条约。”郭建安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来自司法部的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09年年底,我国已分别与乌克兰、俄罗斯、西班牙、葡萄牙、澳大利亚、韩国缔结了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其中,中乌、中俄、中西、中葡和中韩移管条约已经生效。此外,尚有十几个国家已向中方提出缔结被判刑人移管条约的建议。

  “司法部将积极推进移管国际合作,逐步与更多的国家谈判缔结移管条约,并根据条约或在无约的情况下根据互惠原则,同有关国家开展移管各项合作。”郭建安表示。

  国际司法协助日显重要相关规定分散未成体系

  2009年5月19日至24日,应澳大利亚司法机关的请求,根据《中澳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政府在上海就澳大利亚侦办的DAO欺诈案,安排3位中国证人通过跨国视频,成功向位于墨尔本的澳联邦法庭作证。这是中澳两国首次依据条约,通过跨国视频开展的刑事司法国际合作。

  同是2009年上半年,司法部收到日方依据《中日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就武田案向中方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要求派员来华对武田等两名日籍死刑犯进行询问,了解14年前发生在东京的一起重大抢劫杀人案。

  来自司法部的数字显示,2009年,我国与外国相互提出并执行的各类刑事、民事司法协助案件达3300余件,协调、参与办理了一批重大涉外案件和外逃腐败分子缉捕工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提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日深渐广,对外经贸合作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一些罪犯在国内作案后逃遁他国或将巨额犯罪所得藏匿境外,有的罪犯则在国外犯有严重罪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

  正是基于这样一个背景,郭建安表示,打击跨国犯罪,开展国际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对中国而言显得更为重要。

  据记者了解,司法部受委托完成了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其中主要规定了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领域、范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程序以及中央机关的职能等等。

  谈及此,郭建安坦言,我国目前关于刑事司法合作的规定相对比较分散,还没有建立起体系完备、内容翔实的法律制度。这不仅使我国司法机关对外寻求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缺少相应的国内法规范,对于外国或地区向我国寻求刑事司法合作的情形,我国国内司法机关如何提供协作和配合,也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因此,建立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机制,以规范我国的刑事司法协助行为,是当务之急。

   法制日报北京1月28日讯

责任编辑: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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