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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呈现五大特点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1月29日19:23
  新华网北京1月29日电(记者隋笑飞)29日上午,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局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联席会议了解到,高检院部署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活动成效显著,根据实际情况归纳出此类犯罪包括重特大案件多等五大特点。

  截至2009年11月份,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重点案件线索6394件,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分析指出,2008年4月至2009年11月,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活动期间,共立案侦查5603件6513人,提起公诉2831件339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33亿余元。查办的案件涉及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城建规划、水电资源、道路交通、环境监管等多个领域。根据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情况归纳,此类犯罪具有五大特点:

  一是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涉及的罪名较为集中,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所占比重大。所立案件中,玩忽职守罪3068件3593人,滥用职权罪1960件2234人。

  二是重特大案件多。重大案件1671件1961人,特大案件1054件1255人。立案侦查的渎职案件共造成死亡3591人,重伤354人,直接经济损失48.67亿余元。

  三是行政执法人员占的比例较大。据统计,在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中,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工作人员占70.4%。

  四是窝案、串案多。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一般是隐藏在重大责任事故、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等犯罪的背后,与其他刑事犯罪相伴而生。同时,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环节或多个部门,许多案件都是查出一个,带出一窝,扯出一串。

  五是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基层监管环节。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大量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是由基层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单位完成的。而基层人员队伍本身素质相对较弱,这些人虽然职级不高,但其岗位重要,权力较大,直接面对管理对象,是违法犯罪分子腐蚀利用的对象。渎职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土地、林业、安全生产、矿产资源管理的基层部门。据统计,专项工作查办的渎职犯罪嫌疑人中县处级以上人员所占比例仅为2.4%,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为科级及以下级别。

  该负责人强调,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涉及领域多、部门多、行业性强,查处中需要多方配合,多学科专业知识支撑和技术保障。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要想取得新的突破,就要加强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在加强联系配合协作中推动制度创新,建立健全资源共享制度,完善司法与行政执法、行政问责的衔接机制,建立重大复杂案件专案调查工作制度。同步介入查办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国土资源案件和重大工程建设案件的调查工作,严肃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构建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防线。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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