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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称改变广汕公路惠州段性质因盘活资产遭质疑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2010年01月30日15:49

  省交通厅首次回应,称广汕公路惠州段改为经营性是为了盘活现有存量资产

  公路“变性”为了赚的补亏的?路桥“变性”之谜

  羊城晚报记者薛江华 尹安学 许琛 鲁钇山

  昨天,本报以《公路蹊跷“变性” 收费延长30年》为题,再次聚焦广汕公路惠州段奇怪的“变性”之路,报道刊出后,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省政协委员、省交通厅副厅长陈冠雄首次对此回应本报报道,据他所称,将政府还贷公路变成经营性的公路,目的是为了盘活现有存量资产,“取之于路,用之于路”,但他的回应遭到代表质疑。

  广东目前在建和已建的高速路2/3的钱都是贷款借来的,有的高速路项目甚至收不抵息,“一天到晚帮银行打工”。———陈冠雄

  既然‘变性路’已被媒体曝光,政府要做的是尽早还路于民,回购公路,而不是用一个错误掩盖另一个错误。据我所知,省交通部门仍没有就此事出面说明,这是不应该的。”———孟浩

  目的:取之于路用之于路?

  昨天下午,在参加小组讨论间隙,省交通厅副厅长陈冠雄接受本报记者专访。他回忆说,广东高速公路收费,1998年是个槛,在此之前公路筹集资金比较困难,1998年后才逐渐放开。他指出,当时的广东省政府和发改委提出了“滚动发展”这一新思路,目的就是为了盘活现有的存量资产。修高速路成本高企,钱从哪里来?将政府还贷公路变成经营性的公路,目的是为了“取之于路,用之于路”。企业从路上赚到的钱,也要用于新的公路建设。

  “广东走不了回头路”陈冠雄表示,广东最早搞的是“一路一公司”,也曾让利于外商企业,为的是盘活资金,长远考虑。至于有的企业在海外上市,“变身”为外企,目的是为了减轻赋税,享受一些优惠,这已经不是什么秘密。

  不过,他的话引起惠州籍省人大代表的不解:广汕公路惠州段开通后,一年收取的通行费有1亿多元。当时,这条路造价6.42亿元,贷款仅1.8亿元,按照测算,最晚到2000年即可收回全部投入、偿还全部贷款利息,哪里有转让的必要?所谓盘活资金,要盘活的是不良或者闲置资产,广汕公路惠州段显然不属于这类型;同一个集团两个公司之间玩收购,如何盘活资金?!

  陈冠雄表示,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广东目前在建和已建的高速路2/3的钱都是贷款借来的,有的高速路项目甚至收不抵息,“一天到晚帮银行打工”。他举例说,梅州高速公路一年要倒贴五六个亿,去哪里找钱,政府是没门了,还只能走“以路养路”的路子。

  回购:是条比较现实的路?

  陈冠雄称,广汕公路惠州段的问题,不能割断历史,但绕来绕去还是离不开一个“钱”字。政府回购是条比较现实的路子,只要价格合理,不是没有可能的事情。公路的成本和利息已经很明了,但根据有关规定,在该路段收费期满后,经营方必须得还政府一条好路,这些费用也要“明算账”。

  广汕公路惠州段接下去还有海丰段、汕尾段、陆丰段……陈冠雄说,这会是一个连锁反应。陈冠雄给记者算了笔账:从今年1月起,广东取消了所有政府还贷的二级公路收费。但这后面的背景却不是所有人都清楚,为了实现这一惠民的利好,政府拿出了70个亿(中央补贴30%)。广东目前有18.5万公里的公路,政府每年用于公路交通的预算连养路费都不够。

  陈冠雄也提到了区域协调的问题。公路姓“公”,可实际上,很多地方政府不愿意拿钱出来修公路。比如现在要搞的广、佛、肇年票互认,以及2012年实现珠三角年票互认,“这是个围城,没那么容易。”

  有代表认为,陈冠雄的话,忘记了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这条路“变性”奇怪。广汕公路惠州段原本是政府还贷公路,突然变性,是本身存在巨大黑幕。

  委员:说明情况还路于民

  省政协委员孟浩一直关注“变性路”事件的进展。昨晚,他说,广汕公路惠州段这样的转让方式令人感到无奈,纯粹是一些人在玩弄公共资源,玩弄权力的结果,不排除其中有人通过这种转让,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甚至进行“权力寻租”,设立“小金库”。“交通部门的利益达到了,老百姓却受苦了。”

  “如今,广东省在撤销二级公路收费站上的力度大大低于全国水平,这与广东巨大的GDP总量完全不对称,希望不要再让老百姓吃苦头了。既然‘变性路’已被媒体曝光,政府要做的是尽早还路于民,回购公路,而不是用一个错误掩盖另一个错误。据我所知,省交通部门仍没有就此事出面说明,这是不应该的。” 同时,孟浩建议,对全省的公路进行摸查,“我相信全省应该存在不少这样的收费公路,从政府还贷变成经营性收费站,目的不是为了所谓的中外融资,而是为了延长收费,赚取更多利润。最好请一个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专家:立法层面长远解决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表示,在广汕公路惠州段收费事件中,表现出的根本问题是公民的财产权没有得到保护———政府与民争利,老百姓缺少救济途径。“收费主体本身政企不分。收费针对的是所有开车经过这里的人,而不是特定的某些人。根据我国法律,这种行为叫做‘抽象行政行为’。公民依法不能对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只能对有特定的行为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要想让公民能够对政府的行为进行更好的监督并保护自身的权益,首先就应该在立法中允许公民对此类‘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目前的解决办法,即代表委员说一说,媒体报一报,领导知道了重视一下解决一下,只是一种临时的解决办法。要想长远地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立法层面着手。”

  全国人大代表陈舒认为,“在整个事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是不是只要收费的主体有所变化就可以延长收费,是不是有这方面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应该有个说法。如果真的有这样的规定,那就应该质疑立法本身的合理性。这样不合理的条文,是应该进行修改的。”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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