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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借看病与17岁少女发生性关系获刑4年

来源:南方网
2010年02月02日10:22
  强奸少女患者医生获刑4年

  市检察院撤销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某医疗中心门诊医生黄某与未成年女患者发生性关系,女方究竟是被强奸,还是“自愿”?市检察院通过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严格把关,依法撤销了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近日,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4年。

  2006年12月31日晚8时许,17岁少女张某某到某医疗中心门诊医治狐臭,医生黄某为其诊治,另一名医生为她做了狐臭去除手术。2007年1月2日晚6时许,张某某前来换药,黄某借独自在诊室内给张某某换药之机,以检查妇科疾病为借口,强行与张某某发生了性关系。1月3日晚6时,张某某又到该门诊换药,黄某再次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黄某塞给张某某50元人民币。

  张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于当天将黄某刑事拘留。在审查起诉阶段,黄某承认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但是辩称是张某某自愿的。

  区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黄某构成强奸罪,决定对黄某不起诉并将其释放。2007年12月,黄某以“没有事实根据被错误逮捕”为由提出刑事赔偿申请,区检察院认为批准逮捕黄某并没有错误,对黄某刑事赔偿申请不予确认。黄某遂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2008年6月11日,根据有关法规,市检察院检委会决定撤销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并决定以涉嫌强奸罪对黄某提起公诉。黄某闻讯急忙逃离深圳。公安机关经过网上追逃,在湖南省怀化市黄某老家将其抓获。

  去年7月16日,区检察院对黄某以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作为执业医生,严重违背法律及职业道德,强行与病人发生性关系,社会影响极坏,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来源:晶报网络版)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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