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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民房被隔成九居室“旅馆” 房东净赚两千块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10年02月03日04:15

  普通民房被隔成九居室 “旅馆”

  拆零转租每月净赚两千块

  这个“生财有道”的二房东被房东告上法庭,但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陈珊珊

   南京玄武区邹女士将一套四居室的闲置房租给某公司做员工宿舍,双方言明只住5人。钥匙交出去不到一个月,物管就打电话抱怨她房中房客太多,人员复杂,严重扰民。邹女士回去一看,震惊了——四居室的房子竟然被隔成了九居室,住了十几个人!这些人都跟那家“公司”签了合同,也交了租金,平均每间每月500元。邹女士掐指一算,二房东竟凭空赚了2000元。

   ■物管来电

   房客太吵严重扰民

   去年9月,邹女士在网上发帖出租一套位于小卫街的四居室闲置房。由于房子已经装修,并且将来还得自住,邹女士特别在帖中要求“房客素质要高”。几天后,一个姓倪的男子联系到邹女士。此人自称是某贸易公司负责人,想租邹女士的房子给员工居住,并表示,公司是做耗材生意的,员工均是大学生,素质很高。

   次日,倪某来看房,还带着一个小伙子,小伙子姓徐,据说是经办人。邹女士提出:房子不能转租,不能改变结构,也不能开火,只能当员工宿舍使用,并且不能住太多人。倪某、徐某表示同意。倪某指着朝南的房间对邹女士说:“我也住这儿,我住这间,另外再住四名员工,差一个房间,能不能把阳台加个隔断,弄个房间啊?等租期满了,我给您拆除!”邹女士想了想就同意了。

   谈拢租金(2500元/月)后,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是徐某带来的,甲方为邹女士,乙方为贸易公司,邹女士在合同上签了字,徐某也作为经办人在乙方一栏签了字。钥匙交出去不到一个月,邹女士就接到物管电话:“你那房子里到底住了多少人啊!一天到晚吵个不停,严重扰民!业主们意见很大,你是不是搞群租房了?”

   ■房东惊讶

   四室套被隔成九室套

   邹女士赶紧回房子查看,一进门,她就被眼前的景象震惊了——客厅不见了,原本开阔的客厅竖起石膏板,被隔成四间卧室,阳台也被隔成一间卧室,等于说,四居室的房子被隔成了九居室!每个房间都住了人,有单身汉,也有周边高校的同居情侣,加起来足有十多人!

   房客们说,他们在网上看到徐某发布的租赁信息,跟徐某签订了租赁合同,也付了租金,租金按房间大小分为400元、500元、600元不等。很明显,徐某当了二房东。邹女士掐指一算,徐某以每月2500元的价格租下她的房子,再以平均每间每月500元的价格租出去,一个月就能赚2000元!

   ■双方和解

   合同解除房东为隔断买单

   2009年10月,邹女士以违约为由将徐某告上玄武区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徐某清退房客,拆除隔断,并赔偿因更改房屋结构给她带来的损失及多收的租金合计2万元。

   邹女士向法院提交了租赁合同等证据,记者看到,这份合同是打印件,第二章旁边的空白处用水笔写着“不得转租”四个字,第五章第一条旁注明“加个隔断入户阳台”。值得一提的是,合同第五章第一条的内容是“为方便居住,甲方同意乙方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邹女士说,合同空白处注明的内容都是当时讲好的。

   然而,开庭时,徐某却拿出一份不太一样的合同——没有“不得转租”的字眼,第五章第一条旁仅注明“加个隔断”,无“入户阳台”四字。

   徐某说,邹女士提交的合同被篡改了,不是原件,他手上这份才是。“我没有违约,”徐某试图说服法官,“转租、加隔断,并没有损害邹女士的利益,她不能因为我转租的价格高,不服气,就要解除合同!”徐某同时表示,隔断是用石膏板做的,根本没有破坏房屋结构。

   邹女士否认篡改合同,“我这份是原件,我们当时说得好好的,不可以转租,只在阳台加一个隔断”。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由于双方都愿意调解,法官未当庭宣判。

   去年12月29日,法官组织邹女士和徐某调解。徐某称,他做隔断共花了12000元,这笔钱邹女士得补偿给他,另外2000元押金也得退给他,此外再支付2500元违约金及1000多元宽带费。邹女士不同意,只肯就阳台上的隔断补偿徐某2500元,另外再退还押金与宽带费。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徐某将价位压到15000元,邹女士将价位抬到5000元——但差距还是很大。法官又组织了“背对背”调解(即分别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邹女士退还押金2000元,支付宽带费1000元,室内隔断折价5000元,合计8000元。徐某于1月底清退所有房客。目前,此案基本终结。

   ■事后分析

   一,两份合同哪份是真?

   由于双方和解,法官没有对此做出认定,但其实想搞清楚也不难——两份合同起初一模一样,现在邹女士那份多出几个字,孰真孰假不得而知。

   可合同真伪就能代表事实真伪吗?未必!记者注意到,邹女士起诉前曾上网发帖求助,自称“签合同时感觉一些条款有问题,但对方做了解释,因为一时糊涂,信以为真”,“当时口头上的一些约定,现在对方不承认”等等。更值得玩味的是,邹女士在网上搜索倪某的名字,竟发现此人曾因开黑中介被处罚。以上种种,结合双方在调解时的让步,可见事情很有可能是这样的——双方签约前确实说好“不得转租”,“只加一个隔断”,但邹女士没有写进合同,发现被忽悠后,自己在合同上加了几句。

   二,房东为何为隔断买单?

   从法理上讲,只要徐某事先没征求邹女士同意,邹女士就有权要求他拆除,邹女士为何不要求徐某拆除隔断,反而花钱把隔断买下来呢?法官说,当事人有权这么做,不好揣测她的意图。但记者了解到,邹女士似乎有意将房子出租,毕竟多几个房间能赚多点租金。

   三,怎样防范这种二房东?

   一、对租房人提出的合同保持警惕性,特别注意有无“为方便居住,同意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一类条款,防止落入陷阱。

   二、口说无凭,口头约定全部写进合同。

   三、如需在合同上删减或添加内同,记得在更改处签章。

   通讯员 玄法 记者 陈珊珊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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