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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二审在市一中院开庭审理市一中院供图 |
本报讯 昨日,李庄涉嫌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上诉案在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共有6名证人出庭作证,李庄当庭认罪。
李庄承认:“作伪证是为欺骗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也是为龚刚模开脱罪责”
开庭10分钟后,李庄向法庭称:“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撤回上诉理由,我先前的上诉理由作废。”
李庄辩护律师之一陈有西向李庄提出,希望其郑重表态,问他是否知道撤回上诉理由的后果。李庄表示明白后果,并当庭承认了作伪证。
检方就此问李庄,为何放弃上诉理由,为什么作伪证?李庄回答说:“作伪证是为欺骗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也是为龚刚模开脱罪责。”此后的证人出庭、证据质证阶段,虽然李庄反复表态有辩解意见,但不影响他的认罪态度。
龚刚模作证:“我不想跟李庄一起说假话,加重自己的罪行”
昨日庭审最大的亮点是有6位证人出庭作证,包括龚刚模、龚刚华(龚刚模的哥哥)、吴家友(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龚云飞(龚刚模的堂弟)、唐勇(江北区看守所医生)和吴鹏(龚刚模专案组看守民警)。
据悉,根据控辩双方的要求,法院共向13人发出证人出庭通知,最后有6位证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到庭旁听的一位法律界人士说,这是李庄案二审的最大亮点。
首先出庭作证的是本案关键证人龚刚模。当高子程律师讯问龚刚模为什么检举李庄时,龚刚模说,“我不想跟李庄一起说假话,加重自己的罪行”。龚刚模认为自己本身没有参加黑社会,罪行并不重,说假话自己会被加罪。同时,龚刚模说,李庄让他在几张没有内容的“白条”上签了字,他担心李庄以此去勒索自己的朋友和家人,所以检举了李庄。龚刚模还陈述到,一审法院曾给他发过出庭通知书,但自己当时不愿意来。
龚刚模请求:“我脑壳被问昏了,我不想作证了”
在高子程和陈有西轮番向龚刚模发问1个多小时后,13时左右,龚刚模向审判长提出请求:“我脑壳被问昏了,我不想作证了。”当时,龚刚模手摸脑袋,脸上呈现出痛苦的表情。
审判长和审判员当庭合议后认为,证人拒绝继续作证是其合法权利。随后,龚刚模被法警带离庭审现场。审判长宣布再次休庭。不过,下午再次开庭后,龚刚模又出现在法庭上,坚持回答完李庄的讯问。
随后,其余5位证人一一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讯问。整个证人出庭作证时间长达近9个小时。证人出庭后,法庭进入新的证据举示阶段和质证阶段,一直持续到23:30,法庭宣布休庭。本案今日将继续审理。
辩护律师:“李庄认罪让我们感到太突然了”
昨天23:30,审理李庄案的合议庭宣布暂时休庭后,他的代理律师高子程和陈有西接受了媒体的采访。
“非常震惊,李庄认罪让我们感到太突然了!”高律师说,他不清楚李庄为什么在庭上的态度会突然转变。而李庄的另一位辩护人陈律师则表示,回想起来,李庄的突然认罪,在上周五他们会面时已经能看出一些迹象。两位辩护人还称,李庄现目前的态度,不会影响他们就该案的事实进行辩护。
为保证李庄上诉案的公开透明,市一中院邀请了7位人大代表、8位政协委员旁听该案,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中新社、重庆商报等14家媒体到场旁听。
庭审现场
李庄上厕所休庭保障上诉人权利
昨日上午10:44,审判长在传唤证人龚刚模上庭时,被告人李庄向审判长申请需要上洗手间,审判长当即表示休庭10分钟。
据悉,在李庄案二审开庭前,被告人李庄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就得到了充分保障。市一中院对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等查阅卷宗材料提供了足够的便利,充分保障其作为辩护律师的权利。该院不仅为高子程对案卷材料进行查阅和复制提供了便利,而且根据辩方申请把可能影响二审判决的全部证据材料提供给了高子程,从程序上充分保障了辩方的各项诉讼权利。
辩护律师当庭给龚刚模“验伤”
庭审现场,李庄辩护律师高子程、陈有西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现场给龚刚模“验伤”。
“你有给李庄说被吊过吗?”高子程问道。
“没有!是李庄用眼神和语言暗示我这么说的。”龚刚模回答道。
“那你手上的伤是怎么回事?”
龚刚模说,是2009年4月去海南三亚湾旅游时不小心弄伤的,在左手上留下了痕迹。
“我可以来看看吗?”得到审判长同意后,高子程、陈有西现场走到证人席,给龚刚模“验伤”。
高子程看到,龚刚模的手上有4处痕迹和色素沉淀。
“这些伤痕都是我进看守所前留下的,我自己都没在意,也没有把它当成伤。”龚刚模强调,他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法庭为李庄配普通话“翻译”
15:23,李庄辩护律师陈有西当庭向审判长提出申请,称由于无法听懂证人用方言所做的证词,申请为其配备“翻译”。
审判长和审判员当庭合议后,宣布休庭,对李庄辩护律师提出的申请予以合议。
15:42,庭审继续进行。审判长宣布,为充分保障上诉人权利,应上诉人和辩护人的要求,合议庭决定为上诉人及其辩护律师配备一名“翻译”,把证人的重庆方言转换为普通话。
审判长宣布后,检察人员、上诉人、辩护人及证人对此无异议。
李庄拍桌子休庭后当庭道歉
16:55,证人龚云飞出庭作证。
17:25,当李庄就同一问题重复询问证人龚云飞时,龚云飞表示“之前已经回答,不愿再说”。此时,李庄情绪激动地在庭上起身大拍桌子。面对庭审中情绪失控的李庄,审判长宣布:为避免被告人因情绪激动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合议庭决定休庭10分钟。17:35,庭审继续进行。李庄到庭后,当庭向证人龚云飞道歉:“对不起,我刚才不冷静、太激动了,我向证人道歉。”
法庭驳回辩方新证人出庭申请
21:20,在法庭举证阶段,上诉人李庄辩护律师高子程提出,希望法庭通知龚刚模等人“涉黑”案第二被告人樊奇航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出庭作证,以此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就此问题,控辩双方产生分歧。
检方认为,龚刚模本人已经在2日出庭作证时,表示自己没有被刑讯逼供,事实已经清楚,无需通知朱明勇到庭作证。
就此,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后再做决定。21:38,庭审继续进行。审判长宣读合议庭评议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9条的规定,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合议庭认为朱明勇是否出庭作证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没有出庭作证的必要。
理由有四:一是龚刚模本人2日已经出庭作证,证明其并未被刑讯逼供;二是上诉人李庄已经承认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是朱明勇本人并没有在李庄和龚刚模会见的现场;四是从李庄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其并没有与朱明勇进行过交流。
法庭就此依法驳回李庄辩护人提出证人朱明勇出庭作证的申请。
本版稿件由记者 徐勤 杨玥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