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3日专电(记者何雨欣、李延霞)记者3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根据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负有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发布义务的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时限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纳税人可进行投诉。
办法称,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咨询未按规定时限给予回复或作出错误答复的;属于本单位或本岗位人员职责范围应予答复的咨询问题,采取推诿等方式不作答复的;接受纳税咨询的税务人员未履行首问责任的,纳税人可进行投诉。
办法还称,在办理涉税审批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时,对提交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税务机关对已受理的税务行政许可或者涉税审批事项,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办结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税款时,未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完税证明的;税务人员的工作用语、工作态度不符合文明规范要求的,纳税人可进行投诉。
办法指出,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一般应采取实名投诉,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提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投诉,应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可以向其所属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
办法强调,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