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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许霆”申诉无罪 向银行索赔10万

2010年02月05日00:50

  来源:云南信息报

  何鹏申诉无罪 向银行索赔10万

  本报讯 (记者曹红蕾)“银行的重大过错引诱我取款!” 重获自由的“云南许霆”何鹏坚持认为自己没犯罪,只是不当得利。昨日,他委托代理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央政法委邮寄出了申诉书,请求对案件进行调查复核,改判无罪。同时,他向陆良县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银行向自己道歉,并索赔10万元。

  昨日下午,何鹏的代理律师陈维镖,同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央政法委四部门邮寄出特快专递。专递里是一份申诉书。“3天就能到,估计一周后就会有消息。”

  何鹏认为,自己有错但没有罪。他说,父母为他重获自由而辛苦奔走了那么多年,他自己更不应该放弃。所以,他决定向最高法院申诉。

  “银行的重大过错引诱我取款……银行在这一事件上没有理由闭口缄默,只有拿出让人信服的证据,司法的公正才能得到体现。”在申诉状里何鹏写道,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一审认定的事实规避了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何鹏表示,原审判决以“银行出具的非法透支储蓄清单表,证实透支储蓄卡的账号、透支金额、透支时间、地点,使用该账号的储户名叫何鹏”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但该行的借记卡没有透支的功能,在申诉人无法透支的前提下,使用证明申诉人“透支”的证据显然不当。“我输入正确的密码取款,就应视为持卡人的合法交易。我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昨日下午,陈维镖律师还向陆良县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状告当事银行。何鹏提出5个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银行公开何鹏曾持有的储蓄卡的所有信息;公开法律文书认定的“该行计算机系统故障”的所有信息;判决银行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判决银行赔偿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陈维镖表示,法院工作人员称要向领导汇报,是否受理此案,将于7日内给答复。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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