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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老大陈坤志一审死缓 放高利贷等敛财数亿(图)

来源:重庆晚报
2010年02月06日02:33
法警押上陈坤志宣判(市三中院供图)
法警押上陈坤志宣判(市三中院供图)

  陈坤志犯7宗罪 一审死缓

  曾当过7年警察,通过放高利贷等方式5年里敛财数亿元

  昨日,市三中院对陈坤志等18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高利转贷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七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陈坤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3.002亿元。据悉,这是我市目前判处的涉黑案中罚金最多的一起案件。

  在昨日的宣判中,陈坤志涉黑团伙的保护伞——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原副总队长谢岗被判刑20年,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8个月至15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长期向房产商放高利贷

  法院查明,自1988年12月起,陈坤志先后在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杨家坪派出所、江北区公安分局石门派出所任民警,1995年12月辞职。

  2004年以来,陈坤志以共同成立重庆万贯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立信投资有限公司等高利放贷公司,入股加入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经济笼络手段,拉拢、纠集叶正敏、李虹、柯竟等人,主要以本市房地产行业为对象,长期有组织地进行发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一个以陈坤志为首的组织。

  证据表明,陈坤志团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发放高利贷4.872亿元,非法获利1.2404亿元。

  套取资金高利转贷吃差价

  另外,陈坤志、江啸风、杨云、贾眉四人从某信托投资公司套取贷款后,高利转贷他人吃差价,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2610万元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852万元。

  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大肆进行非法经营、非法拘禁、高利转贷、行贿、强立债权、强占股权、操纵双方代理、串通拍卖土地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严重扰乱我市房地产行业的正常经营,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花钱收买经侦副总队长

  此外,组织成员叶正敏、李虹、侯杰等人还以请托、利诱、行贿等手段拉拢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原副总队长谢岗等人,寻求非法保护。最后形成了以陈坤志为组织、领导者,以叶正敏、杨云、江啸风等7人为积极参加者,以李虹、戴克伟等8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查明,谢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60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0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人民币27万元,情节严重。民警聂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军用子弹31发。

  13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

  法院认为,陈坤志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赌场报复他人,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赌博罪;发放高利贷4.872亿元非法获利,构成非法经营罪;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构成高利转贷罪;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98万余元,构成行贿罪;为索取高利贷债务,3次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最后决定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死缓,罚金3.002亿元。

  宣判后,陈坤志、江啸风等13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要上诉,贾眉、聂奎等5人均表示考虑是否上诉。

  记者 罗彬 通讯员 杨君相 谭明 邢东风 实习生 熊俊

  为何陈坤志没有判处死刑

  陈坤志犯了七宗罪,为何没有判死刑,而是判了死缓?

  审判长孙忠波:根据刑法规定,陈坤志所涉罪名中,除了故意杀人外,其他六罪都没有死刑。陈坤志在故意杀人犯罪中起授意、指使作用,本应从严惩处,但鉴于致人死亡的责任分散,结合“保留死刑,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对其适用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

  为何没有认定聂奎保护伞

  检方指控聂奎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院为何没有认定?

  审判长孙忠波:民警聂奎在侦办陈坤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初期,拟写了不予立案的初稿,虽然该稿有虚构成份,但并未使用,无相应证据证明此时聂奎有包庇陈坤志的动机。对陈坤志刑事拘留后,虽有人找过聂奎说情,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聂奎接受了请托。在陈坤志取保候审期间,聂奎应被害人吴学权的请求介入双方调解,因陈坤志拒绝吴学权的调解条件而未果,该行为不能证明聂奎企图包庇陈坤志。之后,聂奎拿钱给陈坤志手下税可放高利贷,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事实与此前陈坤志被刑事拘留案件有关联。

  陈坤志案被告判决结果

  姓名     刑期        并处

  陈坤志  死缓     罚金3.002亿元

  叶正敏 14年6个月 罚金8千万元

  江啸风 14年      罚金5千万元

  杨云   13年      罚金6千万元

  柯竞   13年    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

  钱元康 9年6个月 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张亮    9年     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税可    5年     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

  侯杰 15年6个月   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

  李虹 14年6个月   没收个人财产52万元

  张志刚  4年     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戴克伟  3年     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梅露    3年     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熊永春  2年     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贾眉    2年     罚金15万元

  蒋培    2年     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谢岗   20年     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聂奎   8个月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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