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一非法营运车致少女坠落重伤 车主将赔35万
来源:
广西新闻网
2010年02月08日09:59
广西新闻网讯(记者杨建林通讯员吴汉君李松)刚刚参加完高考的少女,意外从非法营运的“高顶篷”坠落到高速公路上,身受重伤。近日,今报曾经报道的这起悲剧有了初步法律结果,鹿寨县法院一审判处“高顶篷”车主及司机韦某赔偿经济损失35万余元。
坠车原因成谜
2008年6月18日下午3时左右,韦某驾驶一辆“高顶篷”,在雒容镇非法揽客前往鹿寨县城。少女小凤在公交站附近上车,随后车子进入高速公路。行驶了数百米,小凤突然从车上坠落到高速公路上,导致头部受创,身体多处创伤(今报2008年6月25日头版曾报道)。
据家人介绍,小凤是鹿寨县二中高三学生,刚刚参加完2008年高考。事发前,小凤从柳州市区乘坐88路公交车到雒容,然后转车准备回学校参加活动,没想到出了意外。而对于小凤坠车,韦某认为“可能与小凤的高考成绩有关”,车上的其他乘客则表态“是小凤自己拉开车门跳下去的”。
小凤的家人和学校老师认为,如果小凤成绩不佳,早就通过别的方式“寻短”,而校长接受采访时指出,小凤在学校成绩不错,没有情绪波动。由于小凤头部受伤、陷入昏迷,她的家人含泪为她填报了高考志愿。此意外也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当时刑侦部门排除了“高顶篷”车上人员对小凤进行人身和言语挑逗的可能,称此事不是刑案,应属于交通事故。随后,交警部门介入调查,但也一直未能查明小凤“坠车”的真正原因。
数名乘客串供
2009年3月,小凤在住院近150天后出院。随后,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她的伤情已构成4级残疾,左侧偏瘫(肌力4级以下),生活不能自理。同年10月,小凤的家人委托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晏宜提起诉讼,要求韦某赔偿经济损失35万余元。
韦某坚持认为,小凤是在乘车过程中自行跳车导致受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乘车人由于自己故意造成的损失,驾驶人没有赔偿责任。同时,针对小凤出事前坐在“高顶篷”第二排右侧靠门边的位置,韦某还出具了一份车检报告,表明“高顶篷”的右后门没有任何故障。
晏宜律师查看了案件有关证据,提出质疑。首先,出事前车上还有几名乘客,分坐在不同座位,视线不同,而他们却众口一辞地称小凤是自行跳车,“这有明显串供和虚假陈述的嫌疑”;其次,这几名乘客承认的确曾经串供,主要是车主在接受交警调查前召集他们吃饭,希望他们不要说是交钱坐车,以逃避被定性为“非法营运”。晏宜律师还指出,韦某出事后报警,但没有等交警部门到场处理就自行离开,导致案发现场无法勘验;而所谓的“车检报告”,是在出事后5天才进行,“根本不能证明出事时车门锁完好无损!”
车主非法营运
由此,法院一审认为,韦某的小客车没有营运证,拉客属于非法营运,小凤与韦某之间不具有客运合同关系。而小凤乘坐韦某所有并驾驶的小客车受伤引起的赔偿纠纷,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小凤坠车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时,事故发生后,韦某不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到现场即自行离开,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韦某应负此事全部责任。于是,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晏宜律师告诉记者,小凤目前已经清醒,“能读书看报,还能与前来探望的同学聊天,只是行动不便,对出事时场景也完全忘记;而"继续上大学"这一希望,如今却很难实现。”
晏还表示,这场意外告诫市民,出行应选择合法交通工具,才能避免更多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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