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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白宫书记”被判死缓 情绪激动表示上诉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2月09日02:14

  本报讯 (记者黄玉浩)昨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阜阳市颍泉区原区委书记张治安涉嫌报复陷害、受贿一案作出判决,因受贿390万元,其中索贿110万,报复陷害举报人李国福致死,以受贿罪、报复陷害罪两罪并罚张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没收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颍泉区检察院检察长汪成以报复陷害罪被判6年。

  法庭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网友称为“白宫书记”的张治安,任职阜阳市颍泉区区委书记期间,因修建酷似美国总统府“白宫”的政府办公大楼,遭下属官员李国福举报后,遂动用公检法对李实施打击报复,进行诬陷陷害,并致李被非法关进看守所后死亡,已构成报复陷害罪。

  判决书称,1994年至2007年,张治安利用其担任安徽省颍上县副县长、阜阳市颍泉区区委书记等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30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52次索取或收受有关人员钱款折合人民币359万余元。案发后,张治安的亲属退缴绝大部分赃款。此外,2007年8月,张治安为报复举报其违法违纪问题的阜阳市安曙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李国福,编造举报李国福存在经济犯罪等问题的信件,指使时任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汪成借用该信件,指令下属人员立案侦办,并以贪污、受贿等罪名对李国福逮捕和提起公诉,张治安还指使汪成安排办案人员对李国福的妻子袁爱平、女婿张俊豪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贪污罪和窝藏罪提起公诉。

  “李国福的死给我们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让本来幸福快乐的家庭支离破碎,我们将向法院提起对张治安和汪成的民事诉讼”,李国福女婿张俊豪的大哥张俊源称,“张治安指使颍泉区公检法对李国福、张俊豪以涉嫌贪污、受贿罪、窝藏罪立案,让两人的名誉遭到损害,应该追究张的相关责任”。

  据了解,宣判后,张治安情绪激动,当庭表示上诉。

  对话

  1 “以报复陷害罪顶格判处”

  问:法院在对张治安、汪成处刑时是基于哪些理由?

  新闻发言人:张治安受贿数额巨大,具有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而且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同时,张治安在庭审中态度恶劣、拒不认罪,毫无悔罪表现,论罪应当对其判处死刑。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张治安受贿的数额、情节及其亲属代为退缴绝大部分赃款等因素,对其以受贿罪判处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判处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及人民法院一贯的量刑标准和刑事政策的。

  张治安、汪成共同实施报复陷害犯罪中,张治安首先提起犯意并滥用职权强令各有关部门分别查处举报人及其亲属,在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汪成虽在犯罪之初系受张治安指使,但其在后期积极迎合、行为主动,并直接实施了安排检察人员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张治安、汪成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重要作用,当然,张治安的责任是第一位的。两人的行为致使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造成了举报人自杀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国家机关的声誉也造成了极大损害,属犯罪情节严重。根据事实、情节、后果及两人在共同犯罪的地位和作用,法院以报复陷害罪顶格判处张治安有期徒刑七年,判处汪成六年。

  2 “李国福案件终止不影响报复陷害认定”

  问:举报人李国福自杀死亡后,原来检方对李国福及其亲属的指控是如何处理的?对于张治安、汪成犯报复陷害罪的认定有无影响?

  新闻发言人:2008年3月4日,颍泉区检察院将李国福起诉至颍泉区人民法院。3月6日,李国福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3月13日,李国福在监管场所死亡,李国福的死因经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系自缢死亡。据了解,有关部门对负有监管职责的监管场所责任人已作出了相应的处理。鉴于李国福死亡之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颍泉区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于2008年4月8日对李国福案件下达了终止审理的裁定。2008年8月15日,颍泉区公安分局撤销了李国福亲属袁爱平、张俊豪帮助毁灭证据案。2009年4月1日,检察机关对张俊豪贪污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国福案件的终止审理并不影响对张治安、汪成报复陷害行为的认定。张治安、汪成案件的大量证据证实,张治安在得知李国福即是举报其有经济问题的举报人后,即编造针对举报人李国福的所谓“特大举报”的举报信四处投递,迫使李国福的同事编造李国福有经济问题的材料,强令相关部门据此对李查办。汪成身为检察长,在明知张治安意欲报复陷害举报人的情况下,无视法律,强行推动李国福案件侦查起诉,法院对张治安、汪成作出的有罪判决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
 
  3 “对翻供理由不予采信”

  问:据了解,张治安在庭审中拒不认罪,请问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

  新闻发言人:《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虽然张治安在庭审中翻供,但是,关于张治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事实,有各行贿人的证言、张治安家属退出的赃款和相关书证证实;关于张治安报复陷害李国福及其亲属的事实,有同案被告人汪成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书证证实。张治安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和亲笔供词对于上述犯罪事实均予供认。张治安在庭审中翻供,其翻供理由完全不具有合理性,不足以采信。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组稿件/据新华社电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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