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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拷问人们的公德心(组图)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2月09日13:23
姚雯/漫画

  一条大黄狗坠落楼下,砸伤路经此处的老人家。事发后,狗主人躲了起来,其邻居则因此受到牵连,被告上法庭。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楼上6家住户负连带赔偿责任,而被判赔的住户甚觉冤枉坚持不赔。2月4日,此案峰回路转,终于有一住户站了出来,承认“那只大黄狗是我的……”。
  据悉,此人是重庆市高空坠物伤人起诉至法院的案件中,公开站出来承认“东西是我掉的”的第一人。

  空降黄狗砸伤路人,6家住户被判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10月17日上午9时许,75岁的冉老太经过重庆市万州区一菜市场时,被从居民楼上坠落的一条大黄狗砸中,当场昏倒在地,后被人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冉老太为轻型脑伤、多处软组织伤。事后,由于肇事大黄狗逃之夭夭,派出所民警及居委会工作人员虽经多方走访调查,仍没有查出狗主人是谁。

  2009年2月,冉老太一纸诉状将居民楼上的29家住户起诉至万州区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一审被判败诉后,冉老太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开庭时,冉老太的代理律师称,大黄狗从楼上坠落下来时,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狗,而应该算做高空坠落的“物”。2009年11月,二审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大黄狗为高空坠物,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判令居民楼上的6家住户负连带赔偿责任。

  我应该早点儿站出来把事情说清楚

  事发一年多之后终于有了结果,官司赢了,自己被大黄狗砸伤的腰也痊愈了,冉老太本该高兴才是。可老人家依旧一筹莫展,原因是肇事的元凶始终没有找到,被判负连带赔偿责任的6家住户因为觉得冤枉,也不愿作出赔偿。

  2010年1月,冉老太委托律师向万州区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万州区法院执行局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将6家住户召集至法院,希望他们能兑现判赔的赔偿款。

  “我又没有养狗,凭什么要让我来赔?”

  “官司判我输了,可事情不是我做的,我就是不赔。”

  面对6家住户的辩解,承办法官只能耐心细致地进行劝解,但收效甚微。

  2月1日,租住在事发居民楼的老李突然来到万州区法院执行局,他也是6家被判负连带赔偿责任的住户之一。

  老李找到承办法官说明了一切,并称“大黄狗是我家养的……”,还当场把7269元赔偿款交到了法官手中。

  原来,事发当天,老李的孙子正和大黄狗在家玩耍,突然,大黄狗跃出窗外,恰好砸中路经此处的冉老太。事发后,尽管有人看到有小孩从窗户探头向楼下张望,但由于没有真凭实据,警方也无法直接确定老李家的狗是“肇事者”。

  “其实,我应该早点站出来把事情说清楚,也免得各位邻居受到牵连。看到大家因为我的原因而不开心,我这心里实在是难受……现在,该了结的事情了结了,我也能踏踏实实地过个好年。”老李的肺腑之言,赢得了邻居的谅解。大家都知道,老李是个拉煤工,一个月只能挣几百块钱,几千元的赔偿款,他得用一年的时间才能挣回来。

  高空坠物受害者家属联名呼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冉老太事件发生后,当地多起高空坠物事件受害者家属联名写信,希望通过媒体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这一现状。他们在信中指出,近年来,重庆市连续发生影响恶劣的高空坠物事件,有的最终证实是蓄意所为,有的系过失导致,还有的原因无从查起……从天而降的“凶器”五花八门,泡菜坛、烟灰缸、煤气罐、乌龟、棍棒、钢板……高空坠物轻者让人受伤,重者致人死亡。对责任者的惩处不够,也许是造成此类事件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请相关部门加大对高空坠物的查处力度,恳请有关部门修改完善相关地方法律法规,对高空坠物责任者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严惩。

  重庆市人大代表、重庆市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委员杨家学则认为,一般高空坠物伤人,应依据民法通则和即将于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有重大过错的高空坠物,如致人死亡、重伤的,应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责任。(沈义唐中明)

  法规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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