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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严惩拆迁中严重损害人民利益者

来源:法制晚报
2010年02月09日13:58

  最高法:老年人犯罪酌情从宽处理

  在拆迁征地中严重损害人民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应被严惩

  本报讯(记者朱治华)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内容。

  《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拆迁征地中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应该严惩。

  据介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型或者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者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

  根据《意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等犯罪,是严惩重点,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

  同时,对于发生在经济社会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也要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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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人犯罪将会酌情处理

  多年来社会各界对于“老年人犯罪应轻判”的呼吁这次在《意见》中也明确做出规定: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从宽处罚。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另外,根据《意见》,对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而认定为自首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有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促使被告人到案、认罪、悔罪,在决定对被告人具体处罚时,也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另外,犯罪数额不是量刑的唯一标准,对于被告人犯罪所得数额不大,但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也应依法从严惩处。

  据悉,这也就是近年来一些官员贪污贿赂五六百万被判处死刑,而另一些犯罪金额高达千万的。

  文/朱治华

责任编辑:郑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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