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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梦的“春节加班费”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2月11日04:34
  “官方指导价”从来就是纸上画饼,因为最后掌控着加班费生杀予夺大权的是企事业单位,他们给出的才是“市场零售价”

  春节在即,加班难免。劳动部门又开始为咱计算节日加班费的“官方指导价”了:2月10日《解放日报》说,春节长假期间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如下——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按此标准,如果春节长假期间加班七天,应得加班工资最少为750.35元。

  加班费是个提起来让人一肚子气的话题,但年年都在总结劳动权益保障的成绩,虽则说了也等于白说,但敲敲打打总是为了纸上权益最终落地。

  按理说,加班费不是额外的恩赐,也不是用人单位可以自由裁量的福利,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遵循起码的等价交换原则,节日期间加了班,就等于额外付出了体力脑力劳动,雇佣方货币化兑现劳动价值是应尽的义务,不然,这和吃霸王餐何异?

  奈何节日加班费就是跨世纪地难产着,究其原因,无非有三:一是失衡的劳资关系,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谈判能力差、话语权小,雇佣方可以合法地占便宜;二是雇佣方深谙法不责众的道理,横竖大家都不给,谁给谁吃亏,何况社会还处于消费人口红利的时代,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为资方的蛮横提供了天然的动力;三是职能监管部门长期不作为,只告诉劳动者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漠视事实语境下的维权成本,上当多了,群众自然不会贸然碰壁,毕竟,饭碗永远比加班费更可爱。

  春节加班费其实是对劳动者延长工时的一种补偿方式,比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遗憾的是,有法可依并不代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春节加班费年年如黄粱一梦,公众似乎也从未见过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因为“加班费”而大肆处罚过哪些企业,不诉不究——劳动者为自保又不敢诉,于是,关于加班费之法令条文就成了加班不付钱的“小三”,徒奈其何?

  平心静气地想想,加班权益之所以不彰,有法不依的背后恐怕还与整个社会的某种传统意识有关:有工资拿就不错了,这费那费显得过于贪心!于是加班费、降温费成了博彩式福利,于是月饼、双薪都得上税……责任层面的内涵日益丰富,权益层面的老账久拖不决。

  在没有专项整治和雷霆补丁出台之前,今年的春节加班费估计依然是个算起来很美的理论数据。但我们依然祈愿:有那么一天,本该属于劳动者的春节加班费,会不折不扣地回归于劳动者手里。过年,也许会更多一层温暖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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