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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热线(图)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2月11日04:34

  律师简介:房华,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阳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任《中国律师》、《律师时代》杂志与中国律师网全国事务代表,现担任多家大型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擅长房地产纠纷、公司法律、涉外法务、刑事辩护等。

  开发商有权撤销购房合同吗?

  张先生问:2008年底,我看好了某开发商的门市房,因为他们宣传的很好,售楼处有整体效果图,还有很多制作精美的宣传册,都对该门市加以介绍宣传。购房时我想将来自己开一家品牌服装代理店,就在该楼盘规划的步行街品牌服装商业区内购买了一套门市房,一次性交了全款。签合同时,开发商也把相关的宣传资料作为合同的附件一起给我了。2009年10月,当该门市房交付给我时,我发现当初的规划发生了很多变化,服装商业区居然变成了美食街,于是我找开发商理论,开发商却说要给我撤销合同,退还购房款,请问开发商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诊断:开发商的做法不合法,他没有撤销权,作为购房者你可以选择是否撤销合同。撤销权是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见,有权要求撤销合同的,是受到损害的一方。你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构成欺诈,则要看当时的规划设计,如果当时规划中原本就没有品牌服装商业区,而开发商却在广告中进行虚假宣传,就会构成欺诈。另外,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享有撤销权,否则撤销权丧失。你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宣传资料已经作为合同的附件,所以开发商在未征得你同意下项目规划发生变化应属于违约,你可以主张开发商违约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吕良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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