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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亲子鉴定的规定缺乏“制度理性”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2月11日09:47
  自2010年7月1日起,因特殊原因在家中或公共场所等非助产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其在领取出生证时,领取人还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这是卫生部刚刚出台的最新规定。(2月10日《华商报》)

  笔者查了一下做亲子鉴定需要携带的资料,其中包括孩子的出生证明,而按卫生部的规定,要领出生证明,得先拿出亲子鉴定来,这真是一个“怪圈”。换言之,想通过亲子鉴定拿到出生证明,基本上是行不通的,至少在严格要求先有出生证明才给鉴定的鉴定机构中是行不通的。这样的规定疑似黑色幽默,可百姓在这样的黑色幽默下,不知道要承担多少来回奔波、来回被推诿之苦。

  应该说,卫生部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规范医学文书的书写与出具行为。然而,不考虑种种特殊情况,采取一刀切的规定其实缺乏“制度理性”。生孩子不同于种树,种树可以自由选择地方,生孩子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孩子生在火车上、公园、广场、家中这都不是什么罕见的事情。按卫生部的规定,在火车上,孩子意外出生,即便是由乘客中的产科医生接生,也是领不到出生证的。这有道理吗?

  其实,即便不考虑“要出生证明,先拿亲子鉴定;要做亲子鉴定,先拿出生证明”的“怪圈”问题,卫生部的这个规定仍然存在诸多困境。首先,亲子鉴定并非免费,在当下中国,亲子鉴定费用在有的地方高达3000元之多,低的也在800元左右。更主要的是,能做亲子鉴定的机构一般在省会城市、发达城市,综合算来,鉴定费、复印费、交通费都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医疗政策的出台要本着利民、惠民的宗旨,而这项规定的出台,很难说切合要义。其次,从医学伦理角度看,亲子鉴定不应该被滥用,过度使用亲子鉴定会带来很多意想不到的弊端。为了一个出生证明,就要进行亲子鉴定,这有必要吗?有实际意义吗?如果一个孩子被鉴定为和“父亲”无血缘关系,是不是就不给办理出生证明?这样的逻辑基础何在?难道母亲的“出轨”行为应该由孩子来承担责任?难道这样的孩子理所当然要承受做一个“黑孩子”的惩罚?(欧木华) (来源:长沙晚报)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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