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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心父母签订“打胎协议” 亲子鉴定验明真身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1月13日22:20
  中新网宁波1月13日电(记者何蒋勇)原本普通的抚养费纠纷,因一份保证书而变得扑朔迷离,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场“离奇”的案件。

  母亲状告前夫为争抚养费

  李某与杨某原是夫妻,2009年5月,杨某生下一子。6月19日,李某与杨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两人离婚时分割了财产,但没有协商关于儿子的抚养问题。当年8月,杨某向镇海法院起诉,要求李某一次性支付双方婚生儿子抚养费28万元。

  父亲提出抗辩 不承认孩子是婚生子

  庭审中,李某一口咬定杨某所生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子。原来,两人早在4月份就决定离婚,“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两人商量着打掉尚未出生的胎儿。双方约定,如果杨某打掉小孩,李某就付给她9万元补偿费,杨某为此出具了一份“终止妊娠保证书”,此时她已怀有8个月的身孕。李某拿着杨某出具的保证书,坚持认为双方的孩子已经被打掉,现在杨某所生儿子不是李某亲生,李某不愿支付抚养费。

  亲子鉴定证明父子关系 父亲再提异议

  为证明李某与杨某所生儿子是不是血缘关系,杨某向医学部门提出亲子鉴定申请。根据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证实了杨某所生子小李是李某亲生。面对“铁证”,李某终于承认他与孩子的血缘关系。

  李某认为,他已经支付了杨某终止妊娠补偿费9万元,现在杨某并未按约终止妊娠,那么李某支付给她的9万元应当作为儿子的抚养费。“我没有告她违约,还把9万元当作儿子的抚养费”,李某自以为很有道理,再次拒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告认为9万元原为对原告终止妊娠的补偿款,现原告未终止妊娠,则该笔款项应作为被告支付儿子小李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该笔款项是约定在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条款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款项是作为被告支付儿子抚养费的情况下,根据协议内容无法认定被告支付给原告的9万元是作为儿子的抚养费。

  最终,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判决李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4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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