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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钱集团原董事长范宪贪污受贿被判无期徒刑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2010年02月12日15:28
  本报讯(通讯员王海文记者宋宁华)范宪先后担任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副总裁,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制皂(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范宪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国有资产纳入腰包

  法院查明,2002年至2005年间,范宪利用担任上海制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皂集团)及下属企业上海森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凌置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伙同森凌置业总经理陈洁(另案处理),在森凌置业先后二次改制过程中,将公寓会所、多套商铺及商品房不纳入资产评估范围。2005年底,范宪与陈洁将上述资产转入归两人所有的上海三口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侵吞。范宪侵吞资产价值1027万余元。

  2003年至2008年间,范宪利用担任轮胎股份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与天懋公司的业务交往中,收受该公司前后两任董事长曹波、曹超(均另案处理)的贿赂款共计202万元。

  2004年至2008年7月间,范宪在担任制皂集团董事长、如皋公司董事长期间,收受制皂集团如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明(另案处理)给予的泛亚酒店价值500万元的股权。

  数罪并罚无自首情节

  法院认为,范宪身兼数职,从事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其实质是国有公司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

  范宪伙同他人侵吞价值人民币1027万余元的公共财物,已构成贪污罪。考虑到侦查机关在案发后将范宪侵占的会所、7套商铺、4套商品房均予以查封,国有资产没有受到实际损失,因此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范宪收受价值人民币702万元的巨额贿赂,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不属自动投案,不具备自首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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