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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安置帮教工作新部署 促减少刑释人员再违法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2010年02月18日10:58

  《瞭望》文章:安置帮教工作新部署

  安置帮教工作的最终目标是力争使大多数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只有这样,才能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陈泽伟

  实习生李珍珍

  日前,中央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在京召开。来自高层的分析指出,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权威专家解析道,一是监狱、劳教所、看守所与安置帮教机构工作衔接不力,相当一部分刑释解教人员出监所后没有同家庭和基层组织衔接就直接流入社会,成为人口管理的盲区,有的重新违法犯罪;二是一些刑释解教人员家庭困难,本人缺乏一技之长,导致就业困难、生活没有着落;三是一些地方安置帮教组织不健全,经费没有保障,管理手段落后,安置帮教政策措施不落实,对刑释解教人员漏管失控。

  据悉,中央为此要求全面加强新形势下的安置帮教工作,促进刑释解教人员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监内教育夯实基础

  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的有关专家指出,首先应从监所抓起,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这是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基础所在。

  下一阶段按照中央的要求,有几项工作将紧锣密鼓地展开:

  建立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沟通机制。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在接受服刑在教人员后的一个月内,要将《基本情况登记表》送达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帮办)。被送达机关要与服刑在教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其家庭核实基本信息,并依托村(社区)和家庭,制订配合监管改造的帮教方案,确定帮教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志愿者,于一个月内向所在监所反馈上述情况。对于身份不明等服刑在教人员,所在监所要通过公安机关继续核实其身份。

  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据了解,将由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全国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

  加强心理矫治工作。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采取监所培养、社会招聘及与科研机构合作等多种方式,在监所组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聘用心理矫治专业人员及社会工作者,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矫治,促进服刑在教人员的教育改造。

  发挥社会、家庭帮教作用,促进教育改造工作。例如,监所可以利用亲情电话等方式,为亲人探视、志愿者实施帮教创造便利条件,增进服刑在教人员与家庭成员及社会的联系。

  做好刑释解教前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教育。例如,上海编制了《回归指南》手册,作为监所回归教育基本教材,对刑释解教人员出监所后可能面临的基本问题进行全方位指导。

  建立健全监所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应对每个服刑在教人员在监管改造过程各个环节的教育改造效果进行评估、建立档案。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一个月,对其在监所的表现,主要包括认罪悔罪、服刑服法、遵守监规监纪及掌握劳动技能情况,刑释解教后可能遇到的生活困难、家庭变化、社会交往等问题及回归社会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刑释解教人员分为重点帮教对象和一般帮教对象,并针对其具体情况,对相关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具体建议。

  还将进一步发挥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安置帮教对象,当地社会矫正组织和安置帮教组织应配合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服务,做好衔接工作,特别是在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期满后落实后续帮教措施,确保其不失控、不重新违法犯罪。

  加强管理重在衔接

  搞好衔接,尤其是对重点人员努力做到必接必送,被视为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环节。

  权威专家分析说,首先应做好重点帮教对象的衔接工作,其操作程序应落实到几个具体步骤:首先,对于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在刑释解教前一个月,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其综合评估意见、回执单等相关材料分别送达服刑在教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安帮办和公安机关。

  其次,县级安帮办和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将回执单反馈给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分别通知当地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

  再次,公安派出所接到通知后,应将此类人员列为重点人口,制订管控方案。司法所要动员其安置帮教责任单位、家庭成员和村(社区)代表在此类人员刑释解教之日将其接回。责任区民警和安置帮教责任人在此类人员被接回后要立即与其见面,了解情况,落实帮教措施。对因假姓名、假身份、假住址等未能衔接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尽快落实衔接措施。

  对于刑释解教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人员”,在刑释解教前一个月,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其综合评估意见、回执单等相关材料送达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安帮办。县级安帮办在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派人将其接回,进行安置,并帮助其实现就业。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当地司法所负责落实后续帮教措施。

  专家指出,在此基础上,还应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等多种方式,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试点,建立集食宿、教育、培训、救助为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用于安置“三无人员”等重点帮教对象。在一些地区,这项工作已经开始尝试并取得了明显效果。上海市社区矫正办公室主任朱久伟介绍说,上海已经建成各类基地353个,为6000人次有就业愿望但就业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安排了就业,2009年底上海市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率已经达到了96.44%。

  此外,建立完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也十分必要。唯有如此,才能为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安置帮教提供依据。例如,上海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不但在公安、监狱、劳教等横向间进行信息交换,还实现了市、区县、街镇三级联网,月均4万名刑释解教人员全部信息立等可查,已经显现出了良好效果。

  融入社会避免犯罪

  安置帮教工作的最终目标是力争使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只有这样,才能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但当前的情况不容乐观。

  朱久伟说,2008~2009年上海市安帮办组织有关单位对刑释解教人员涉及生存问题的入户、住房、就业、婚姻、心理健康状况等几方面内容进行了深度调研,形成《上海市刑释解教人员生存状况调查》,部分刑释解教人员生存状况的确令人担忧。

  “社会面对刑释解教人员歧视的问题普遍存在,主要体现在就业方面。实践证明,刑释解教人员拥有一份正当职业,是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一项基本标志,既有利于培养刑释解教人员自食其力的能力,又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但改革开放之后,就业方式市场化,人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用人单位普遍不愿聘用有违法犯罪前科的刑释解教人员。”朱久伟告诉本刊记者。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有关专家认为,应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为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创造条件,让刑释解教人员生活有着落,有地方可去。

  首先,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和就学问题。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

  具体来说,刑释解教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就业服务扶持政策。

  各地应适当放宽对刑释解教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以直接申请就业援助;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农村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有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对生活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

  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录用符合用工条件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切实做好其就学的有关工作。

  其次,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刑释解教人员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瞭望》新闻周刊了解到,中央还将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帮扶。例如,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建立跟踪帮教机制,推进社会帮扶等。

  权威专家同时指出,必须重视的还有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加强组织领导。例如保障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强化安置帮教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考核奖惩等。唯有如此,上述各项措施才能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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