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新闻中心 > 综合

14岁少年常年被勒索 激愤之下杀死同窗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2月21日09:00
  中广网北京2月21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15分报道,在黑龙江大兴安岭,又有一场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的案件,判决让人唏嘘不已。14岁的中学生刘某因为常年被同班同学勒索钱财,竟一时激愤杀死这位同学,事发之后投案自首。

  现在案件已经判决,刘某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18万元。本来是勒索钱财的受害者,一念之差成了故意杀人的阶下囚,这样年轻的悲剧我们都不愿看到,案情背后又该有怎样的思考,我们来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主持人:在这起故意杀人案当中,犯罪嫌疑人是个14岁的中学生,尽管他事后被父亲带领投案自首,但是毕竟是他亲手杀害了自己的同学,并且我们知道,按照我国相关法律,14岁应该是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纪了,为什么他犯下故意杀人罪还只被判了六年有期徒刑呢?

  洪道德:就像您刚才说的,已满14岁的人要开始负刑事责任了,尤其像故意杀人这样的重大案件,但是我国刑法同时也规定,未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加上这个孩子在父亲的带领下去自首,然后积极赔偿了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被害人又在事情的起因上面有重大的过错,综合考虑,法院最后给这个案件被告人判了六年有期徒刑,我认为还是比较符合法律规定的。

  主持人:这个案件中有一个很特殊的地方,这个一时激愤杀害了自己同学的孩子实际上他很长时间是被对方勒索的,对于这种长期受到侵害的孩子,您有没有什么建议,来避免这种悲剧再次发生?

  洪道德:我希望从两个方面加强,一方面学校要切实负起责任来,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义务教育法都规定学校对学生要进行有效的管理,不光是教育还要有日常的管理。另一方面,作为孩子、作为学生来讲,碰到这样的造成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侵权,应当及时向学校、老师、家长报告,求得大人、学校对自己有力的支持。
责任编辑:刘晓静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发表评论前请先注册成为搜狐用户,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