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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不得随意撤换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2月22日07:59
谁来监督审计机关?

  “谁来监督审计机关”是一个大家很关心的问题。新条例从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两方面,就这一问题作出了规定。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制度。

  审计法规定了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据此,新条例规定了相关问题的解决途径和期限。

  ——审计署总审计师孙宝厚(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在审计监督范围、审计监督权限,以及对审计机关的监督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切断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经济利益关系

  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其中,新条例增加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内容,使整个规定更加完善。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切断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利益关系,有利于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性。

  另外,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违规资产内容中新增有价证券

  新条例规定,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一)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二)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三)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四)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五)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对于违反规定取得资产,新条例增加了有价证券,这涵盖了各种债券、基金、股票等财产,对于违规资产的规定更加全面。

  限制地方政府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权力

  新条例保留了之前的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新条例重申,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行政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根据这一规定,地方政府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权力受到限制,这有利于保证审计部门的相对独立性。

  审计报告提出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新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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