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大连2月22日电(记者王金海张世安)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日前,大连市政府出台了《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将该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并将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大连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又一项重大举措,是构建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办法》规定:凡大连市辖区内取得该市城镇居民户籍累计满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无社会养老保障老年居民,均可纳入本办法。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老年居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自愿参保,一次性全额缴费。其中,参保时年龄为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自参保当月缴纳至年满75周岁;参保时年龄为70周岁以上(不含70周岁)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缴纳5年费用。个人缴费部分全额划入老年居民的个人账户。老年居民自参保缴费次月起每人每月享受200元的养老保障待遇,每月从个人账户中扣除100元,个人账户用完后,由财政全额负担。养老保障待遇标准根据大连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据了解,大连市自1985年9月起建立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已有56万企业离退休人员享受了退休养老待遇,但全市还有15.3万名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老年居民无任何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实现了大连市城镇养老保障制度的全部覆盖,为推动和谐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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