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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义:保障农民工群体养老保险权益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1月06日00:31
  新华网北京1月5日电(记者徐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5日在中国政府网接受在线访谈时表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最“关注”的人群就是农民工。

  胡晓义表示,虽然其他的职工跨地区转移也需要完善办法,但其他职工跨地区转移的,特别是跨省转移的量相对比较小,而农民工现在全国进城务工的已经有一亿五千万人,其中和用人单位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劳动关系的也有一半以上,他们很多都是跨省就业的。所以保障这部分群体的权益是暂行办法确定的主要群体。

  胡晓义说,除了暂行办法之外,对农民工还做了一些政策和措施的安排。第一,农民工就业具有不稳定性,有中断就业的现象。可能就是两节期间中断了一个多月,也可能是由于个人原因中断了几年在城市的就业,然后又返回城市就业的。但是不管他中断就业多长时间,参保地方的社保经办机构都一直给他保留着参保关系,他全部参保记录都予以保留,他的个人账户都予以保留,而且是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给他计息,等他回来之后继续给他累计计算,这样就解除了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第二,对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且继续参保缴费的,不管他是回到原来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还是到另外一个城市,都要把他的养老保险关系连续计算,只要是满足了国家规定的领取待遇的年龄,满足了缴费15年以上的条件,他就能跟城镇的职工一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这是对农民工政策上的一个重大突破或者是推进,就是一视同仁。

  第三,对农民工参加了城镇养老保险,即使回到乡里不再返回城镇就业了,暂行办法也做了规定。有两种情况,他不再返回城镇就业,不管是回乡创业也好还是做别的事情也好,一种情况就是他在城镇参保的时间已经满了15年以上了,只要他到达规定领取的年龄条件,就由规定的城镇给他按城镇同样的标准来计算养老金。如果未满15年,显然和城镇的职工一样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是他个人缴费的个人账户资金是不会受损的,缴费年限也可以得到承认。这就需要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以衔接。

  但是因为新农保的制度也是去年刚刚开始启动试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正在一方面巩固新农保的制度,总结它的经验进行完善;另一方面,也在这样的基础上加强政策研究,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之间的相互衔接的政策。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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