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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宁民办学校5000余名学生教育经费被挪用

来源:环球时报-环球网
2010年02月23日14:02
  洛宁民办学校的“两免一补”经费被挪用

  何毅宋会斌

  “全县共有16所民办中小学,自国家的"两免一补"政策出台以来,只有第一年给全县民办学校足额发放了这项经费。”近日,本报接到河南省洛宁县民办学校反映,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应享有的“生均教育经费”在该县没有落到实处,全县民办学校5000余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未享受到中央政策所带来的这份关爱。据洛宁县教育界知情人士透露,为了切实得到国家财政部门的两免经费,2005年国家实施“两免一补”政策之初,洛宁全县向有关部门上报了远远超过5600名的民办中小学生人数,一直到现在,每年国家财政部门仍然按当初上报的学生人数下拨两免经费,自国务院调整政策以来,又改称“生均教育经费”。然而,在洛宁县这笔经费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民办学校:“经费”没有落到实处

  2010年1月20日,记者在洛宁县城见到了反映问题的部分民办学校主要负责人。

  “2007年春季没给我校发放,秋季我校521名学生只给发放了2.68万元;2008年至2009年春季,我校510名学生,给我们发放了7.6万元;2009年秋季应该在秋季开学时就发放的,至今未到位。”张沟中学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学校是十几所民办中小学中最为“得势”的一所学校,因为其他民办中小学的学生几乎都没有享受到这份由国家财政部门核发的“两免一补”经费。

  河洛学校负责人说:“全县民办中小学校中只有张沟中学和成德学校领到过几次,而其他的民办学校可就没那么幸运了。我们与张沟中学一样,全都被县教育局认可的,这几年却从来没有得到过这项经费。我们为这事曾多次去找过洛宁县政府和教育局,得到的答复是:民办学校是否能够享受到这项经费现在还存在争议,等与县主要领导请示后,才能够答复。”

  洛浦中学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这些民办学校早在初期办学时就已经办到了办学许可证,到现在已经有十余年的时间。2005年国家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后,全县民办学校办理的办学许可证全被县教育局收回。当时教育局的工作人员只告诉他们收回是为了年检,用不了多长时间再发下来,谁知等到现在,民办学校的负责人也没有见到他们的办学许可证。在国家实行这项政策之初,他们都能得到,现在为什么又说民办学校能否享受这项政策存在争议?该负责人很是不解:“洛宁县现有的这些民办学校每年的招生计划,都是经过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过的,而这些事实又算不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是算的话,学校应该得到的经费为什么不兑现?”

  民办学校“无理取闹”

  针对民办学校反映的情况,2010年1月21日,洛宁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股长兼洛宁县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主任吴鸿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造成现在洛宁县民办学校没有享受国家“两免一补”政策的原因主要在于河南省的政策操作性不强,款项怎么管理应用不是很明确。

  在洛宁县教育局给媒体的一封电子邮件回函中,作出了如下的解释:国家从2007年开始,对民办学校的实施办法每年都不一样。2007年的规定是:享受免除学杂费的对象具体包括:国家贫困县农村地区(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文件》豫财办教[2007]8号)。2008年的规定是: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正式设立的农村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就读、符合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资助条件的学生,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教育厅河南省2005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5]34号)规定继续享受相应的资助政策。

  关于农村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免收学杂费问题,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正式设立并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农村民办学校,由各省辖市、县(市、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2009年依照2008年的规定执行。2008年“国发[2008]25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没有一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能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没有一所民办学校符合享受"两免一补"的规定。县教育局从稳定教育大局出发,多次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希望尽可能为民办学校办些实事、解决一点问题。2007年至今,经教育局协调,在没有政策和县财政极度困难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为民办学校解决"两免一补"资金。但个别民办学校不理解教育局的苦衷,得寸进尺,提出许多不符合政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无理要求,多次向政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施压,多次断章取义地欺骗新闻媒体。综上所述,民办学校所述该条是无理取闹。”

  接下来,洛宁县教育局的说法明显带有对民办学校的不满。“招生计划由教育局审批并不意味着县政府委托其承担其义务教育任务。”

  教育局接受采访的人士说:“经过"普九"和"危房改造"工程,洛宁县广大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得到了根本改善。近年来县政府不断补充农村中小学的师资队伍,2007年以来,全县共公开招聘407名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以上两方面,充分说明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完全能够满足我县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就学任务。按照目前国家实行的"以县为主"义务教育阶段的管理模式,洛宁县政府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委托任何民办学校承担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就读任务。洛宁县个别民办学校负责人所反映的问题是不符合实际的,片面的。他们反映问题的实际目的是混淆视听,骗取国家"两免一补"资金(即使这些资金发给民办学校,他们也不会发给学生)。如果他们不办民办学校,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将更加有序。”

  吴鸿飞则干脆对记者说:“民办学校存在不存在都无关大局。”

  资金已经拨到教育局

  2010年1月26日上午,记者采访河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一位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关于河南民办教育的情况是每个学生根据小学和初中每年300元到500元的下拨资金,由国家和河南省财政解决。

  河南省财政厅文教处一位同志向记者解释,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民办教育的学生至少应该享受“一免”即免收教科书费用;此外,按照国家规定,符合条件的和公办学校学生一样享受国家补助。这些下拨款每年都直接拨到市县地方财政。

  据洛宁县财政局行财股赵柏武介绍,2008年的民办学校的“两免一补”经费已经解决,2009年春季已经补助过,秋季的正在协调中。补助标准按照初中每生70元,小学每生50元。他最后说:“这笔费用每年都经过纪检、审计部门联合审计,但也不排除有个别套取政府资金被查处的学校领导。”

  既然国家“两免一补”资金已经下发,洛宁县教育局为何对此言辞凿凿地否认呢?

  据当地知情人士透露,为了切实得到国家财政部门的“两免”经费,2005年国家实施“两免一补”政策之初,洛宁全县向有关部门上报了远远超过5000名的民办中小学生人数,一直到现在,每年国家财政部门仍然按当初上报的学生人数下拨“两免”经费,自国务院调整政策以来,又改称“生均教育经费”。然而,在洛宁县,多年以来,这笔经费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相反却被当地有关部门截留或挤占挪作他用。

  民办学校有权利享受“两免一补”

  “两免一补”是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教科书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自从2005年国家对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实行了“两免一补”(生均教育经费)政策以来,有关部门对河南省作为中部省份,就“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曾作出相应规定:“初级中学每生每年500元另加45元的取暖费,小学每生每年360元另加30元的取暖费。”一位比较了解政策的民办教育者向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5年出台的河南省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方案,就单独把“民办中小学贫困生可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单独作为一条写进基本政策中,一方面体现了政府对公办、民办教育的政策公平,更重要的是确保农村贫困家庭学生都能切实享受到资助,让国家的“两免一补”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河南省财政厅和教育厅联合下发了豫财办教[2007]8号文件,在这份名为《关于做好2007年春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工作的通知》中,虽然明确指出民办学校当年不再享受“两免一补”政策中的“免收学杂费”一项,但其余两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仍旧享受,而且不能打任何折扣。

  据全国人大代表、国家督学、原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胡平平介绍,《义务教育法》修订之前,2004年至2006年的“两免一补”是一种过渡性办法,强调的是对农村特别贫困孩子的援助,因此强调到个人;《义务教育法》修订之后,政府在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被特别强调,中央的财政补助(中部为6,要求地方配套4;西部为8,要求地方配套2)主要用于资助地方政府进行教育资源整体更加均衡化的布局,而非对个体的资助。在《义务教育法》修订前后,“两免一补”政策在其内涵、意义、实施方法上都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因此受到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的学生则可以享受“两免一补”。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责任编辑:张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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