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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郝劲松告派出所案败诉 警方办案超期存瑕疵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2月24日02:16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律师郝劲松在就餐时发生纠纷挨打,他报警后,接警的海淀区万寿寺派出所时隔7个月对打人者作出处罚决定。为此,郝劲松起诉该派出所“不作为”(本报去年12月3日曾报道)。昨天,海淀法院做出判决,认为派出所行政行为有瑕疵,但处罚决定不必撤销。

  去年1月31日,郝劲松与朋友到海淀区某饭店用餐,因为使用包间的问题和饭店服务员发生争执。饭店老板孙某闻讯赶到并打了他。郝劲松报警后,海淀公安分局万寿寺派出所出警处理。但直到当年8月27日,万寿寺派出所才对打人者孙某作出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郝劲松认为,从1月案发到8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派出所的处理超出了60天的法定期限,且处罚较轻,因此将万寿寺派出所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认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庭审中,派出所一方表示,办案期限延长是因为联系不上郝劲松,无法对其伤情做出重新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本案中,万寿寺派出所并未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延长办案期限。去年2月17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并未受理郝劲松的鉴定材料,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也没有对郝劲松的伤情做出重新鉴定结论。虽然派出所称因为与郝劲松联系不上,但没有证据,也不属于扣除办案期限的法定事由。

  据此法院认定,派出所受理7个月后才做出处罚决定,超出了法定办案期限。但是鉴于这一行为未对郝劲松和饭店老板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属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的瑕疵,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应当加以注意,杜绝此类问题发生。而郝劲松遇事不冷静处理,先辱骂服务员,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饭店老板打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派出所的认定和处罚结果并无不当,不必撤销这份处罚决定。

  对一审判决,郝劲松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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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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