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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修订草案二审:秘密级别不能随便定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2月25日01:36
  焦点2

  草案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解读】

  缩小定密主体节省行政成本

  背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向常委会作保密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表示,这是吸收了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的意见,旨在解决定密过多过滥。

  周汉华此前参加全国人大法律委、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组织的专家座谈会时,亦曾建议上收定密权,周汉华表示,中国保密制度一直以来在定密权上放得非常开,“开到任何单位甚至单位内部的科室都有定密权力,这和国际通行做法比不合适。”他解释,国家秘密是国家需要保护的,泄露后会造成国家安全、政治、经济严重危害的事项,而中国放得太开,导致定密过滥。一些定密人员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为了规避责任,都给定成国家秘密,而且一定终身,这同时也带来一个问题,定得太多了,该保的也没保住。”

  周汉华认为上收定密权能有效解决定密过多、过滥问题,并会推动信息自由流动,推动国内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以及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也有重大意义,同时,“把真正要管的管好,该保的保住,能产生双赢或者多赢的效果。”

  根据二审草案对此的规定,将会大大缩小现在的定密主体,“中国的设区市,自治州有600多个,而县有3000多个,原来定密主体是海量的,现在可以节省大量的行政成本。”

  对于这个制度上的重大改变,周汉华认为今后还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他建议随着保密制度的发展,在目前定密主体的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明确化,或者进一步缩小定密主体的范围。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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