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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实施《廉政准则》亟须完善配套制度

来源:东方早报
2010年02月25日05:55
  东方早报特约评论员潘洪其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简称《廉政准则》),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

  作为执政党的一项基础性党内法规,《廉政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可望对全体党员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产生强大的警示效应,促使党员领导干部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杜绝《廉政准则》规定的“禁止”、“不准”行为。

  这次发布实施的《廉政准则》,是1997年中央颁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升级版”。当年的“试行版”规定了“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等6个方面的“禁止”行为,包括了30种“不准”行为。“升级版”在“试行版”实施十多年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结合当前反腐倡廉和法治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增加了“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两方面的“禁止”规定,“不准”行为增加到了52种。今天的“升级版”是对13年前“试行版”的继承与创新,人们对“升级版”的认识与评价,也与对“试行版”的认识与评价有着逻辑与现实的关联。

  应当承认,1997年颁行的《廉政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毋庸讳言,《廉政准则(试行)》实施13年以来,中国的反腐败工作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突出表现为腐败大案要案有增无减,腐败行为发生的范围有所扩大,某些领域的腐败程度有所加深,腐败手法更加复杂,形式更加隐蔽,等等。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一方面是因为《廉政准则(试行)》处于试行阶段,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约束力不大、震慑力不足、惩处力不强的问题,其他一些党纪政纪法规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近年来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相对滞后,使得社会经济发展无形中扩充了公权力行使的范围,强化了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渗透力度,增加了公权力的“分量”和“含金量”,从而扩大了腐败分子的“活动空间”。

  法律法规约束不力、体制改革不到位致使公权力缺少应有的刚性制约,是当前反腐败工作必须应对的一个最大挑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贯彻《廉政准则》,要致力于完善配套制度,不断深化改革,努力解决影响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深层次问题,最大限度地铲除腐败行为滋生蔓延的土壤。这一论述突出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一个关键环节——必须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各方面的配套制度,切实解决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的问题,才能为实施《廉政准则》创造良好的社会政治条件,才能大幅度增强《廉政准则》的约束力、震慑力和惩处力,使之在反腐倡廉和法治建设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廉政准则》首先是党内法规,其实施内在地需要党内民主作为保障。“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必须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使广大党员真正成为《廉政准则》的得力监督者和维护者。其二,需要大力推进包括行政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人大制度改革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形成科学的权力分解、权力制衡机制,在规范和限制党政“一把手”的权力、维护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威、扩大官员选任的开放性和竞争性等核心环节上大胆突破。其三,强化人大、政协、政府专门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公权力的“权力监督”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对公权力的“权利监督”,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加大公权力行使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理想。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亟须以改革的勇气大力完善上述三方面配套制度,最终使《廉政准则》中的“禁止”、“不准”成为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不能违反、不敢违反和不愿违反”的禁忌,使“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不愿腐败”成为越来越多公务人员的自觉选择。

  (作者系《北京青年报》评论员)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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